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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 学生自由权利 矛盾 平衡 和谐 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 学生自由权利 矛盾 平衡 和谐 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 三、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烙上了深深的特殊权利关系印记,承袭传统的行政法律隶属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管理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学校的规定就是法律,学校的要求就得服从。在这种单一法律关系背景下,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学生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受到侵害后更无从救济。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的教育伦理是师道尊严,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教师;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曾经是“精英教育”,只有少数人能够进人大学,教育成本由国家承担,学生享受生活补贴。大学生被看作“国家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所以,学生的权利意识很淡漠。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再加上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等引起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逐步意识到,高校内部教育法律关系不仅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还存在着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除了一种主体地位不对等的管理与服从的“特殊权利关系”之外,还同时存在一种主体地位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在行使大学自治权,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时,必须考虑哪些领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权力范畴,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侵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私权利领域。作为矛盾双方之一的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力之私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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