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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生状告母校”现象的再思考论文.doc

  试论“学生状告母校”现象的再思考论文 论文搞要:目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实质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针对这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分析,正确认 论文搞要:目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实质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针对这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分析,正确认识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和权限,将其纳入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权利。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纠纷;依法治校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学生状告母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其中社会反响较大的有1999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后学校败诉)、2001年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穆某被勒令退学案(考试中找人替考被学校勒令退学,因不服校方处分决定而起诉,二审福州大学败诉)、2002年重庆某高校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一审学生诉讼请求被驳回)等。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一方面说明了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目前高校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生状告母校及学校败诉的原因 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始于1998年“田某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某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某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卷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风潮。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此类案例按诉讼原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其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学校两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引起的纠纷上。 具体来说,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四:一是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学生无两证很难就业,因此一些未能获得两证的学生就不惜一切代价状告母校,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重新获得两证;二是学生法制意识明显增加,突破原有学生告母校“大逆不道”的传统观念,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胆质疑学校的一些制度、规章;三是学校体制改革中,自身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新制度与原有制度没有很好地接轨,甚至相抵触,给学生状告母校找到了借口;四是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特别在学生入校时没有交代清楚,容易让学生产生误解,给学生状告母校留下隐患。 在这些案子的判决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学校缘何在诉讼中屡屡败诉?纵观我国在高校管理中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学位与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条例》规定,学生获得学位的审定条件有两个一是政治条件,即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二是业务条件,即是否达到相当学位的专业水平。而对申请学位的学生思想品德、道德品行的考察上没有做硬性规定。实践中,高校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严从细地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品行进行考察,并使之成为是否授予学生两证的硬性条件。譬如,在田某诉北科大一案中,针对该学生的考试夹带作弊事件,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作弊行为者”之规定,认为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再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做出了不授予其学位的规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注意到,法院所依据的法理大致相同:首先,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过严过泛,与上位法不一致,同时自行设定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位授予条件,违反了下位法不得僭越上位法规定的一般立法原则,如允许各高校各有千秋的制定宽严不一的学位授予标准,易造成全国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实际操作上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其次,一些高校在评定学位时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有的评审委员会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环节,造成程序上的违法。基于这两个原因,在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中,往往是学校败诉。 二、高校管理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此言说得似乎有些片面,但却阐明了现今高校必须对自身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视和研究的必要性。 思考之一:学校教育管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其权限如何?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公立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是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法人,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实施者。具体来说,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范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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