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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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doc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 ..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诉讼 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德国,在其宪法法院审查体制下,审理具体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认为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判断,宪法法院如果认为法律规范符合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问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从以上几个西方国家对宪法的适用情形来看,他们几乎都是实现了宪法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现在,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宪法适用体制,将宪法广泛应用于具体案件中,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发挥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那么宪法作为最高法,其最基本的特征应是其法律性,即作为法律应当适用于诉讼程序中,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将之“束之高阁”。但是我国宪法自诞生以来,至今发展了近半个世纪,其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民意调查发现,大部分公民的宪法观念淡薄,在他们心目中,宪法是法的观念模糊,以为宪法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是民法、刑法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一体化的趋势,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逐渐增强,且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之后,宪法在司法中逐渐被引用,才从高高在上的“神坛”进入公民的日常生活,真正发挥其作用。1995年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玉伦、李尔娴诉新津镇蔬菜村土地转让费纠纷案中引用了《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1998年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中援引了《宪法》四十二条第二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2000年4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时援引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规定。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腾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作出解释:“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案例虽然不多,但却是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说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道路虽然会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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