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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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论文.doc

  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论文 ..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行重大改革,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这项改革打破了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审查起诉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进行认真探索和研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模式。 一、主诉检察官的概念 自1999年上海市长宁区、杨浦区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以来..,各地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定名和概念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定名问题上,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办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控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诉检察官。 首先,主办检察官即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这里的主办案件既包括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贪污贿赂、审查批捕等案件,也包括审查起诉案件。主办检察官的外延较大,内涵缩小,不能概括体现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即“诉”的职能。其次,主控检察官即指控被告人犯罪承担主要责任的检察官。主控检察官的处延较小,内涵变大。仅能体现公诉职能,对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却无法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定名为“主诉检察官”比较恰当,它既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又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的职能。因此,主诉检察官的概念可概括为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照法律和规定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二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必要性 (一)改革现有的三级办案制度势在必行,1979年至1999年这漫长的20年时间九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办案一直延用的是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 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办案程序实践中了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的现象,尤其是集体讨论制度几乎等同于人人负责。无人负责,已经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使起诉工作陷入僵化。加之,三级办案制度程序繁琐,拖延了办案时间,延误了办案效率。可见,起诉工作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二)增强起诉部门凝聚力,迫在眉睫。众所周知,起诉部门有三大特点,即苦若、累。贫,起诉部门有不少同志怀有消极应付办案的思想,对所承办的案件处理决定一等、二看、三观望,缺乏应有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一些人希望早日离开起诉部门。如某院开展了一项双向选择,结果起诉科15名同志中仅有2名同志志愿性填写的是起诉科。可见,不改革,起诉部门就没有活力。 (三)如何减轻领导的负担,亟待解决。执行原有的三级办案制度,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复杂案件,起诉部门负责人必须召集全科进行讨论研究,有时还必须邀请主管检察长参加讨论,对于审结报告和起诉书还要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梁件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这些繁重的工作一直困扰着起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使他们难以保证有充沛的精力加强干警队伍建设、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起诉部门的工作改革。可见,不改革,起诉工作办案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 三、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意义 检察干警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均已达到了一定水平,大部分可以胜任主诉检察官制度对办案人提出的要求,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提高”上予以体现: (一)提高办案效率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主诉检察官和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诉检察官享有了十余项原先由检察长、起诉科长行使的职权,从而简化了办案的程序,减少了办案环节, 改变了过去“全科文书科长签发,大事小事都须汇报”的现象,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充分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二)提高办案质量 在过去的办案机制下,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负责,放在某种程序上存有一定依赖心理,而检察长不可能对每个案件的案情都能详细了解,往往造成“审”、“定”分离的状况,难免发生差错。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后,主诉检察官必须对本组所有案件的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诉检察官或承办人仍可提交讨论,由此大大增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案件质量必然有所提高。 (三)提高业务素质 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主诉检察官有决定起诉权、签发文书权,故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查准事实,搞准定性、用准法律,改变了过去承办人只对事实负责的状况。因此,该制度试行后,上到主诉检察官下到每一个承办人都感受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 (四)提高公诉水平 由于主诉检察官的任用强调了素质、心理、辩论、仪表的统一,各小组的成员实行合理搭配、优化组合,所以他们在出庭工作中能长短相济,充分发挥群体优势,迅速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四、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必须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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