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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兼并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论文.doc

  试论企业兼并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论文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兼并是企业为实现经营专业化、对生产要素重新配置和整合,以实现资源互补、取得市场控制地位以规避及有效降低竞争风险,从而实现经营协同效应与财务协同效应的最佳策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而企业兼并通常必须考虑被兼并企业员工的安排,从而避免在企业出售或资产收购等状形下所导致的企业雇员被大量裁减甚至全体失业的后果出现,故而在我国企业改制中企业兼并这种形式较为普遍。对兼并方而言,除可获得规模经济优势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收益等诸多财务利益外.freelerger)并非是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其法律含义较为模糊和宽泛,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其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在经济学中,兼并可泛指一切能够导致企业相结合或者相关联的行为,如公司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吸收合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接管(Take Over)等,故人们有时亦称其为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其实,兼并一词原本含有“吸收、吞并”之意,即兼并方在经济控制力与市场价值上要强于被兼并方,所以在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或民商法中多将公司兼并界定为公司吸收合并,亦即狭义上的兼并。 我国1989年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是第一次采用“兼并”一词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将企业兼并定义为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其后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显然,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定义的“兼并”并不限于企业吸收合并,还包括企业收购。而规定则明确将企业兼并作为企业合并、企业吸收、企业股权收购的上位概念,可谓广义上的企业并购行为。可见,就我国企业兼并的相关规定而言,收购是兼并的途径之一。从过程与目的上考察,购买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的行为,属于收购的范畴;从结果上分析,只要通过收购使目标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即可称之为兼并。亦即收购强调的是行为,而兼并强调的是结果。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合并分为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of Corporations)和吸收合并(Merger of Corporations),..毕业前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由新设公司承担解散各方的债务并接管各方的财产;后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从而导致被吸收公司丧失法律人格,由吸收方承受被吸收方债务并取得被吸收方的资产和各种权力。由此可见,若被兼并企业丧失其法律人格,即为我国公司法的吸收合并。 需要指出的是,狭义的兼并与收购在法律关系与效果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就兼并而言,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将不复存在,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权益并承受所有负债;就收购而言,被收购企业仍然得以法人实体存在,而收购方并不当然承受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负债,即只以收购对价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责任和风险。由于兼并将导致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重大变化和调整,故而除了简易合并(如母子公司间合并)外原则上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收购则不同,收购纯粹只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之间的法律行为,并无需经由股东大会批准和认可。从这个角度说,现行规范性文件将企业兼并混同于企业并购的制度设计欠妥当,容易导致企业兼并中出现兼并程序不当、法律关系混淆、责任归属错位现象。 二、企业兼并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一)企业兼并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之理论预设与价值决择。在企业兼并中建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公司解散清算说、债务人更替说、债务人公司财产减少说等。以上诸说实乃基于不同视角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之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诠释,各有其合理性。其实,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制度的设计必然依托于一定的价值取舍和法益衡量,故笔者认为有三个基本问题应当首先厘清: 1、兼并系企业投资人的自主性权益行为,企业的债权人对兼并不享有决定权或者否定权。 2、由于兼并过程中,因兼并各方资产的合并、债权人的交叉、评估及换股比例的确定等都可能引起作为债权人担保的公司财产的减少,尤其是兼并交付金的支付将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兼并的确会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然而这种影响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兼并涉及企业资产、债务及所有者权益的一体化合并,作为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公司资产往往体现为账面上和计算上的调整和变化,多数时候并无事实上的直接增减,所以企业兼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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