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庭审质证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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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庭审质证论文.doc

  试论刑事庭审质证论文 .. 内 容 摘 要 摘要:通过对刑事庭审质证概念的界定和认识,进一步认识刑事庭审质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质证的法律关系在质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是质证的法律关系的文体;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质证这个诉讼活动的诉讼标的;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控辩双方和接受质询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质证的基础规则、质证的模式、法官主质型质证模式,控辩方主质型质证模式,兼容型质证模式。质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从我国漠视辩方权力导致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地位不平等。证据展示制度对刑事庭审质证的影响。法官在质证活动中的作用。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导致制裁证的质量降低等方面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刑事庭审质证活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在理论上开展深层次的研究..,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质证、法律关系、证据展示、规则、制度。 前 言 质证作为诉论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客观真实认定的一项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使法官做出一个公平、正确的裁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材料,对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刑事庭审质证的法律关系,刑事庭审质证的基础规则,刑事庭审质证的模式,刑事庭审质证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刑事庭审质证的制度保障,作以浅要的论述,从而提示出我国刑事庭审质证活动中的一些问题。 一 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尚未达到一致的盾法,可谓众说纷纭。较早的法学词典对质证的定义是:“指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异,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是“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与证人证言有关的疑难问题,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的诉讼活动。 对制裁证要领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质证对象范围方面的分歧,即在质证程序中“被质疑证据”的范围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认为质证对象仅限于证人证言;第二类认为质证对象为所有证据;第三类认为质证对象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立的言词证据。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赞同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的观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一类言词证据的盘询质疑仅仅是质证制度中较特殊的一部分内容。笔者认为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 据此笔者认为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指挥下,控辩各方对当庭举出的所有证据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此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 二 刑事庭审质证的法律关系 法律制度一经确立后,即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质证制度一经确立后,就在控辩双方及相关的证人、鉴定人等接受质询的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该种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妨称为质证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因此通过对质证法律关系的剖析,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本质。 对于一切法律关系而言,其都不外乎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件构成,质证法律关系也不能例外。因此,对质证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就是对其所含的诸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刑事庭审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刑事质证活动中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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