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吸毒者无罪之原则及其限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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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吸毒者无罪之原则及其限制.doc

  试论吸毒者无罪之原则及其限制 一、前言 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日前发表了《2004年度世界毒品报告》。报告显示,在过去一年里全球约有1.85亿的人口吸食过毒品,其中有1300万人吸食了可卡因,1500万人吸食了海洛因等鸦片制品。而被滥用最多的毒品则是大麻,全球约有1.5亿多人一年中至少吸过一次大麻。报告还指出,2002年以来,一些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吸食毒品的趋势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下降,但中国的吸毒人数却在持续上升,目前已超过了100万人。同时,中国国内吸食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因此,中国的禁毒形势非常严峻论文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面临境外毒品的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由此引发的洗钱、有组织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中国吸毒人员数量持续增多,导致艾滋病、肝炎等多种疾病传播,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03年,中国涉毒县(市、区)已发展到2148个,比上年增加97个。105万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其中青少年占74%,社会闲散社会人员占53%。 种种的数据和报道表明,吸毒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必须重视和克服的顽症,然而,为何深受毒品之害的中国,还有如此之多的瘾君子呢?又为何有如此之多的人为毒品而走上犯罪道路呢?这使笔者感到非常地不解和困惑,并想一探究竟,那就从了解吸毒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开始吧。 二、吸毒的概念及特征 (一)吸毒的一般概念及特征: 吸毒是我国对滥用被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一般称谓,而所谓的滥用就是指胡乱或过度地、无节制地使用。吸毒者明知是毒品仍然自愿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被称为吸毒行为,根据这一概念,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吸毒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要吸食、注射的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大麻等毒品,并在吸食、注射毒品的主观故意状态下而自觉自愿地予以吸食、注射。至于行为人是出自何种动机,如是出于好奇,还是因为苦闷、寂寞,或者是想显派等等,均在所不论。因过失而吸毒,或者违背自己意志而吸毒的,则不能认定为吸毒。比如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食,或者被强迫而吸食、注射,就不能以吸毒论。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吸食,是指直接用口、鼻或者通过器具呼吸、食用毒品所散发的烟雾,或者直接吞服或咀嚼毒品的行为。所谓注射,是指把毒品注射剂吸进针管而注入体内的行为,或者用器械划破皮肤把毒品敷在伤口处以使毒品侵入体内的行为。在实践中,吸食、注射毒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所吸食、注射的必须是毒品,即其吸食、注射的必须是《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所吸食、注射的是上述药品以外的药品则不能认定为吸毒行为。 3、行为人必须已经吸食、注射毒品。如果行为人在吸食、注射毒品之前即被查获,就不能认定为吸毒行为,超过一定数量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如果行为人正在吸食、注射毒品,比如把毒品化作液体吸入针管往体内注射时而被查获,就应认定为是吸毒行为。 (二)吸毒成瘾的特征: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之规定,吸毒行为分为一般吸毒行为和成瘾的吸毒行为两种。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可认定为吸毒。而吸毒成瘾一般还应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药物耐受性。即指不断地使用同一种药物以后其效果的退化,需要加大剂量才能获得与以前同样的或相似的效果; 2、 身体上的依赖性。即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服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需要继续服用这种药物来维持身体上的要求。 3、心理上的依赖性。即指某人精神上需要某种毒品,一般就是习惯。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凡是吸毒成瘾者,其症状普遍表现为身体虚弱,面色蜡黄,精神颓废,萎靡不振,一旦毒瘾发作,有的涕涎交流,顿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满地打滚,哭天喊地;种种丑态,不一而足。吸毒者虽然吸毒但未形成瘾癖,也不能认定为吸毒成瘾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点,对行为人才能按照关于吸毒成瘾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我国法律有关吸毒行为的定性 吸毒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大问题,它已日益成为全球的一大公害。吸毒行为不仅传播和引发疾病,特别是加剧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还能剥夺生命,摧毁社会的人力资源,并且滋生暴力和腐败,引发相关的刑事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可是,这么危害重大的行为,为什么我国的《刑法》却不将它定性为犯罪呢?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然而,法学界通论认为,我国目前对吸毒行为还不宜规定为犯罪而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加强强制治疗和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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