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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论文.doc
试论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之划分论文
.. 一、 引言 “立法权就是为立法者所拥有,由特定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①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古典的宪政论者,更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抨击。他们从纯粹古典的宪政理念出发,奉行严格的形式法治主义的要求,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②他们主张“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依照契约组成的,而在一个国家内部,唯一能够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是议会,法律的正当性也正来源于此。同时他们也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认为为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必须严格各自职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行使。古典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洛克在其著作中解释了不宜由行政机关立法的理由:“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③“如果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④
然而,行政立法的发展并不因为古典宪政论者的反对而停滞不前,行政立法发展扩张的背后存在着强大的社会推动力。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完全靠市场自发作用进行调节的自由资本主义日益显示出其难以根本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弊端。这时,国家的干预便成为一种必须,国家只能加强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立法数量,立法技术及立法时限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议会立法已显然无法适应工业化时代的需要。这时候,议会的立法垄断权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行政立法的迫切需求超越了对于其合理性的争论。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言:“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立法在实践当中是不可缺少的,而不在于理论上难以使其合理化。”⑤
当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被纳入一国立法体系时,即产生了一个如何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分配立法权的问题,即立法权限的问题。所谓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主要是指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应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事实上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指立法权可以和应达到何种界限,一指立法权不能超越何种界限。”⑥合理划分立法权限对于一国建立完整的立法体系至关重要,如果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1、可能出现重复立法,不仅浪费立法成本和资源,而且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和矛盾。2、可能出现权力的不平衡或过度倾斜,导致某些国家机关因有职无权而虚设。3、可能出现一些立法空白领域。4、可能因立法权限划分混乱,而造成政治体制结构的实质上或形式上的不合理,一致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⑦我国关于各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长期以来都存在争论,而人们翘首以盼的《立法法》也并没能为这些争论画上句号。所以,在我国进行立法权限范围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权限划分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及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本文将仅就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展开比较粗浅的论述。
二、 比较中外中央权力机关与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划分
(一)英国
在议会民主制度的发源国英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称为委任立法,又叫次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管理法规。”⑧英国是典型的委任立法的国家,立法权完全属于议会,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授权方能取得立法的权力。
英国议会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⑨英国议会不仅在立法范围上没什么限制,并且分权也不严格,对于议会如何授权性行政机关制定法律也没有什么限制,因而英国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是模糊的。议会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可以不受限制的将各种事项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其中包括在别的国家认为是不能轻易授权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如决定重要原则的权力,一定的征税权力,排除法院司法监督的规定等。正因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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