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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doc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
..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学》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不有同之处。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三)、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干预迹象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第17条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第20条规定了破产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第24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第42条规定了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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