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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论文.doc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论文
.. 内容摘要: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精神内涵的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的法律屏障。虽然有着某些缺陷与不足,但其存在的价值却是不容否定的。因此,在未来的走向中,这一制度决不应是被取消抑或被限制。相反,我们应以现代司法的理念对其加以强化和完善,以期继续发挥其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
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极大地制约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也正因为如此,才引发了人们对这一制度未来命运的颇多论争。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应当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导向,走强化检察监督之路,并对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存废之争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察督促以维护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的公平与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监督的问题,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经提出并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了。建国后,以列宁的国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思想为指导,在借鉴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基础上,仿效苏联的模式,构建起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并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如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此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82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涵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从1986年起有选择地开展了民事诉讼监督试点工作,对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该法第14条重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并以列举方式界定了抗诉的法定事由。自此以后,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检察监督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纵观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监督方式上是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为主,其所保护的对象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国外的普遍做法并无二致。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则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即抗诉制度来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直接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究其实质,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1,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未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而诉讼程序又已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查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以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特别措施。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有着显著的区别。
如前所述,尽管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系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但它却是符合中国国情、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的法律屏障。理由在于,自80年代以来,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的裁判不公的现象较为严重,案件的错判率也较高。但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却常常遇到许多困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催生出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错误裁判以抗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这对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自喻的。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自1991年至1998年,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提起抗诉案件20501件,法院未再审的占11187件,为55%;法院再审9314件,占45%.其中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的或改判的平均比例为82%.2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每年在不断增加,且改判率也较高,故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还是比较显著的。
但毋庸讳言的是,无论是从理论的视角抑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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