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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完善论文.doc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完善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来论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设立科学的简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
诉讼证明有其自身的特性,是一种“历史证明”具有“回溯性”。从目的上看,社会证明有着本质的区别。诉讼证明受程序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同时,还受到因素的影响。承认诉讼证明的相对性,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承认证明结果的相对性,就必须承认证明程度的不完善性。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明标准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逐步完善。证据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是认定事实存在或成立的证据存在的优势;二是优势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没有一般的常性的矛盾;三是优势证据应得到确信其存在的程度;四是法官对证据的确信..,必须建立在全案的证据之上。
通过完善,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利用优势证据标准,以达到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 诉讼证明 相对性 局限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民法领域,不仅国家立法和执法部门十分重视以此来规范和协调各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且广大的人民群众更越来越重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应有权利,因此,近几年来民事诉讼的案件在逐步增多,由此而来,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以及立法和不断完善法律内涵等等大量的具体法律问题。要使这些问题有原、有则,并且健康的不断发展,以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律事务要求,就必须从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也正是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一则在不断巩固强化自己已学法律知识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认识;二则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初步探讨法律问题,三则抛砖引玉,请求导师和同学的批评指正。
一、诉讼证明及诉讼对象
㈠证明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诉讼证据是已知的事实,需要证实和查明的案件情况,则是未知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都要参加,只是各自的任务不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所进行的证明,是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懂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完成国家赋予的审判任务,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行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所时行的证明,是为了说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正确,争取胜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所进行的证明,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的,基本同于被代理人的证明活动。诉讼参加人和诉讼代理人所作的证明,均须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确认,才能发生法律律力。
㈡证明的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事实,这些事实,也包括否定的事实,即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证明对象是等待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要一个证明过程,才能得了同明确结论。因此,证明对象又叫待证事实,即等待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为懂事实体法所规定,能够引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如经济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的成立、继承关系的开始、买卖关系的建立等;其次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如经济合同的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偿还、租赁内容的部分改变等;最后,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如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债务全部偿还、遗产继承完毕、买卖行为完成等。
2、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为懂事程序法所规定,能够引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变更或者消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原告起诉,主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其次,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如被告答辩,主张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予更换;第三,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如被告认为与原告已签订仲裁协议,因而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主张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即作为诉讼证据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本来是证明手段,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对其本身的真实也发生了怀疑,那么,证据事实也就成为证明对象。因为不首先证明这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它就不能被采用,诉讼将无法进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个问题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由此可见,证据事实也可以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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