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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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doc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 .. 内容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②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③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⒈立法不同。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因此,立法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尽管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而被监护人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④⒉性质不同。亲权的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如父母对还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的婚姻的否定权,即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有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护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⑤⒊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⑴亲权人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基于使用而获得利益,同时还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亲权以外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这类财产获得的利益应归之于被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如果监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款项,应支付租金或利息。⑵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抚养义务,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请求报酬。 由此可见,亲权与监护差别甚大,亲权是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监护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父母已亡或丧失亲权能力的未成年人及成年的精神病人)设立的义务职责。但在我国民法中未能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关于监护的规定中也涉及到亲权的内容,这种合并的规定,既不合理又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比较起来,亲权具有较强的权利性,如果说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监护则纯粹是义务与职责,将二者合并起来就难免把亲权的权利色彩带进了监护中,使监护被认为是权利了。其后果往往是导致某些监护人任意“放弃”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同时,把监护看作亲权,在立法上就会对监护采取放任主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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