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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论文.doc

  试论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论文 .. 论文关键词:法学;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从法学视角看,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产生的收益关系。分析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的四种收益关系,有利于通过宪法原则性规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也有利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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