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论文.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论文.doc

  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论文 .freelacy,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正当性” 具有合法性的含义。因此,一般情况下正当性就等同于合法性。判断下位法律规范是不是具有正当性首先应看它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只有在具备合法性的条件下才能说该法具有正当性。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具备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也未必具有正当性,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德国纳粹党在执政后不久(1935年)就通过它控制的议会制订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该法为维护日尔曼的血统和荣耀,剥夺了犹太人的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继而剥夺了其公民权,最后变成了实施种族灭绝的法律依据。当时纳粹政府依据该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那么实施细则本身无疑具有合法性,但具有正当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在宪法秩序内,合法性并不是判断某一个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也不是最高标准。正如施米特所理解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实质正当性才是形式合法性的根基,离开对实质性问题的探索,形式合法性下的社会秩序就犹如水中浮萍,随波逐流。”②1 那么,在宪法秩序内实质正当性是什么呢?按照现代的宪法理论,在实行成文宪法国家,实质正当性是宪法,宪法是正当性的根基。因为在立宪主义国家,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秩序,它是以尊重个人为原理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权体系;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价值体系,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最高准则。按照法律规范位阶的一般原理,在法律体系内部的上位规范与下位规范之间形成了价值的统一体,上位规范是下位规范发挥效力的根据和基础,下位规范不得同上位规范相冲突。这里所说的冲突既包括实体内容上的传统,也包括法律形式上的冲突。特别是,宪法规范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化的过程中,确立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2因此,法律规范只有以宪法为基础,并把人权保障作为核心价值,其才能获得正当性的根据。所以,下位法律规范获得正当性需从两个层面加以考察:一是合法性层面,二是合宪性层面。前者可称为形式正当性要件,后者可称为实质正当性要件。下位法律规范既要符合形式正当性要件,更要符合实质正当性要件。在上位法律规范出现瑕疵的情况下,下位法律规范为执行上位法律规范而需要将之具体化之前,首先应依据法定途径使之符合实质正当性要件,然后才能依据上位法律规范建立具体规范。 (二)法律规范正当性的法理基础 依据立宪主义民主理论,国家存在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成员的发展。国家目的之达成,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由于达成国家目的需要完成多方面任务,是故近代以来立宪国家根据所要完成的任务不同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配置给不同国家机关来行使。立法机关是由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而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实施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各项管理,而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因此,在宪法秩序内,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透过法律、并仰仗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职能,这样就使得法律的正当性相对于行政与司法体制运行的正当性具有优先的次序。 然而现代社会,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事事要求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极不现实,因此,立法机关除了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保留加以规定外,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进行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我国《立法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等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同时还规定了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地方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上述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效力等级上存在着差别,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都具有同法律相同的功能,在实现宪法价值、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具有优先的次序。因而这些法律规范须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宪性。 三、法律规范正当性的生成机制 如何使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即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宪性?这是本文关注的重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从法律规范本身去寻找答案,而必须考查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只有在法律规范形成过程中,立法主体具有正当性并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才有可能具备正当性的品质。 (一)立法主体需具有正当性 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认为,法律是由组织系统颁布的规则体系,是一种授权性规则。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者拥有立法的资格权力,这种权力决定了它所颁布的命令具有强制约束力。用他的话来说,即人们的服从是立法者有资格对他们下命令或要求。3 (p.117)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拥有制定法律权力资格的主体只能是国会、议会或者人民代表机关。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