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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启示.doc
试论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摘要】澳门回归后,建立起独立的检察制度,改变了原来检察院从属于法院、从属于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司法体制。现行澳门检察院的独立地位以及其实行的一院建制、三级派任司法架构模式、检察院司法官制度、检察官委员会制度、司法年度开启典礼、检察官宣誓就职仪式和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等,均颇具特色,并能给内地的检察制度以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澳门;内地;检察制度;司法官;启示;论文代写
正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所述,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因此,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下,澳门建立了一套特色鲜明的检察制度。鉴于此,笔者试简述澳门检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处,并分析其所能给予内地的启示与借鉴,以利于内地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澳门检察院的地位对内地的启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同时,基本法也规定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司法官包括法院司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
澳门检察院的地位对内地的启示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澳门检察院的地位高,与行政长官、立法会、法院是平行的,尤其是与行政长官平行,对内地是有借鉴作用的。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司法的地位一直不如政府,司法常常沦为政府等的奴婢。现实情境是司法并不具有承载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实力(这本为司法性质所要求),司法的地位(尤其在政治体系中)与社会对其的要求、期望往往不相吻合{1}。内地的政府首长比检察长在职位上是高半个级别的,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甚至在现实中,在很多地方,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领导法检两长;有些地方在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中,将法检两院与地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放在一起;有些地方将法检两院纳入政府各部门同时下达招商引资之类的任务;某省政府监察厅和纠风办干预检察机关的办案,主持对检察官所谓错误的查处;某电视台曾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入政府所属的部长访谈录为此,内地可以学习、借鉴澳门检察制度,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
其二,澳门检察院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干涉。在履行职能时,检察院司法官只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指示,而无须听从任何当局或任何人的命令。然而,在回归前,澳门长期处在葡萄牙的统治之下,澳门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行使检察权的部门称之为检察官公署,附设于法院之内,不具备司法机关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事和财政管理机制,检察官大都由葡萄牙检察官编制的司法官担任{2}。《葡萄牙共和国公报》于1991年8月29日公布了由其共和国议会通过的第112/91号法律,定名为《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确立了澳门新的司法体制,规定司法机关由法院与检察院组成{3}。于是,澳门才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检察院。但澳门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仍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在澳门的延伸,检察院的最高领导称共和国助理总检察长,必须由在葡萄牙具有相应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其他的检察官也大多由属于葡萄牙检察官编制的人员担任{4}。回归后,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1999年《司法组织纲要法》的实施,确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作为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为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检察院是自治的,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院的自治及独立性,透过检察院受合法性准则及客观准则所约束以及检察院司法官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指示予以保障{5}。当前内地检察院的独立性不够,受地方化和行政化干扰,尤其是检察院独立性的外部保障机制上,往往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政治因素,存在着有些指令从政治层面传达到实践层面的具体检察活动中{6}。而澳门检察院的独立地位给内地检察制度以深刻启示。
二、澳门检察院的司法架构模式对内地的启示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探索一个符合澳门社会实况的司法架构模式,是历史赋予澳门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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