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制度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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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制度论文.doc

  试论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制度论文 ..毕业 论文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诉讼;交易 论文摘要:由于环境侵权有其特殊性,且环境侵权诉讼与执行对受害者而言存在一些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诉前交易制度,即受害者与专业组织之间的交易制度,以便利受害者的救济,促使潜在环境侵权者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护和改善环境。诉前交易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私权,因此诉前交易较之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应更具可行性。诉前交易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两者既不相互排斥..毕业,也不能相互代替,而应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环境侵权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包括民事侵权、行政侵权与刑事侵权,狭义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民事侵权,本文即用此意。所谓环境民事侵权是指自然人、组织在从事生产、生活、作业等活动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侵害他人环境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权益的行为。在工业化过程中,环境侵权越来越常见和多发,成为一大公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人们的关注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预防和减少这一公害,另一个是在侵害发生后如何让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就如何让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而言,人们对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尤其是环境侵权救济的责任社会化研究得较多,而对如何尽量简化受害者请求救济的程序以降低成本,提高救济效率研究得较少。本文尝试从简化救济程序人手,借鉴美国司法程序中的辩诉交易制度(PleaBargaining),探索在环境侵权救济程序中建立交易制度,以尽量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交易行为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只是不为人们所注意而已。例如环境民事非诉程序中的协商、调解、行政调解处理等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的交易行为就大量存在。即使是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也会有一些交易行为,例如和解与调解就是基于当事人的交易而发生的。环境侵权救济程序中的交易不仅极大的简化了救济程序,节约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成本,而且有利于受害者获得及时的救济,但是这些交易发展得并不充分,一是交易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二是制度还不健全,例如关于调解的主体、效力、执行等规范尚不健全。为此首先应当完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制度,其次应当建立当事人,尤其是受害者与专业组织之间的交易制度。本文主要讨论后者。 一、建立诉前交易制度之必要性 环境侵权救济中受害者与专业组织之间的交易是指受害者与专业组织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由专业组织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低于预期赔偿额的金钱给受害者,专业组织成为受害者的代理人,受害者有提起诉讼和在诉讼中积极协助代理人的义务,诉讼结果无论是否获得赔偿全部归于代理人。因此环境侵权救济中受害者与专业诉讼组织之间的交易是一种诉前交易,与此不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包括非诉交易和诉讼交易两种。 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建立诉前交易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环境侵权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环境民事诉讼通常不仅耗时较长,而且诉讼成本居高难下,而建立诉前交易制度可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而且在某些情形下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加害者已经合并、分立或改制,此时非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难以高效实现成功索赔。在此情形下建立诉前交易制度可以使环境侵权受害者快速获得赔偿。 (一)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具有一些区别于传统侵权的特殊性:(1)受害者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2)环境侵权不少具有间接性、长期性、复合性,有的还有滞后性;(3)当事人地位悬殊,其中加害者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而受害者多为普通公民,且对污染物的来源与性质难以判明;以及(4)环境侵权往往发生于生产活动中,侵权行为与生产过程密不可分,生产工艺与配方对损害后果有较大影响,而工艺与配方又通常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正是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以上特征,使得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一项颇为复杂的活动,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要证明一个因果关系或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或者因技术所限而成为不可能之事。在此情形下,受害者主张权利将会遇到极大的障碍,即使将举证责任转移于加害者,也会使法官因面临复杂的法庭调查而陷入困境。 同时,受害者具有广泛性又会使一些损害比较严重的环境侵权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因复杂的诉讼程序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可能会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并且会打击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相反,如果是损害不太严重的环境侵权,受害者个人可能因为不愿支付律师费以及预期获赔的数额不大而失去行使起诉权、启动司法程序的冲动。在此情形下加害者并未因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而受害者的损害也没有得到填补,这不仅与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不利于敦促加害者积极开展环保工作,履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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