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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论文.doc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 内容摘要: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物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性检讨的研究课题。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制度,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规定显得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笔者就该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有所突破。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对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因素,精神损害数额赔偿的评算方法
损害赔偿是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类:一、对财产的损害赔偿;二、对人身的损害赔偿;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某些方面做一下补充和探讨。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界定
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它的准确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赔偿的范围是在哪里?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有助于司法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正义,更好地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精神损害的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仅仅提出了这一概念,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但是,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受到毁损、荣誉权受到侵害等。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狭义学说的观点使用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概念,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 、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更加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我们合法的权利遭到侵害,我们必须寻找相关的途径进行有效的救济。精神被损害,民事权利受到侵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相当重要的,这实质上就是保护我们的人权,就是捍卫我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就是为我们的权利提供有力的救济。目前,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条文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地定位,在学术界也还没有完全形成系统的理论论述,这为一些不良分子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些障碍,不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各界认识统一看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早日在法律中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经过对法学界前辈们成果的认真学习与刻苦研究,在综合各学者们的先进思想的基础之上,笔者觉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因人身侵权行为直接诱发或其他侵权行为间接诱发,致使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不法侵害人采取非财产方式(主要指这四种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法达到起维权效果时,由不法侵害人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实行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救济手段。
对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笔者仅仅只是尝试做一点研究探讨,希望这两者概念的界定能准确,强烈期望立法界早日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便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1、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
(1)、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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