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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主体法律关系论文.doc
试论行政主体法律关系论文
.freelinistratif”、德国的“Verinistrative Agency”等概念。1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基于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这对关系中,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行政主体实施管理的义务;同时,相对人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及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之责。行政主体如果违反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始终与它的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及行政责任有关。如果说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的体现;那么,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便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义务的体现。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行政主体的正确认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意义和诉讼意义,而弄清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将有助于我们辨别、认定和理解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无法等同。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即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这里只要搞清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自然清楚了。行政组织是一组合概念,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行政法主体与它之间的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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