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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补偿论文.doc

  试论行政补偿论文 .. 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空前,与土地征用或者房屋拆迁唇齿相连的补偿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补偿纠纷等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近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对征用补偿的明确规定,为我们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行政补偿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契机。 一、行政补偿的性质及其理论 (一)行政补偿及其性质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的要件是:第一,补偿的主体是国家(通过政府行为实施)。第二..,补偿的前提是“公共利益”需要。第三,补偿的原则是公平补偿。第四,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财产补偿外,还可以在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妥善的安置。第五,补偿的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对于因公益需要,在经济上蒙受特别损失的人给予补偿,以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保障法律秩序的安定。 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补偿的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大多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论及,将其与行政赔偿一起归入到行政责任的范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责任。然而,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他并不以行政违法或过错为条件。对于相对人因社会公益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的,并不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补偿的要件。由此可见,行政补偿的要件与行政责任应具备的违法、过错、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尊在明显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将其归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更为合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损失、损害给予的救济,但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1)前提不同。行政补偿是因合法的行政行为或相对认为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的补偿,其前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或不当,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其前提具有违法性。(2)目的不同。行政补偿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理补偿;而行政赔偿则主要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惩戒。(3)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通过合法行政行为来实现,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而行政赔偿则是惩罚性的,基于违法行政行为这一前提,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 1.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自近代以来,启蒙思想家对财产权的重要性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一切基本价值才能得到保障。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顿在《英国法释义》中写道:最重要的事,法律不允许对私有财产进行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侵犯,即使为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也决不允许。在一个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视为绝对价值而无视个人财产价值的国家是不可能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 2.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不是神的造物,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国家的产生是个人利益让渡的结果,国家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要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如果公共权力机关在实施其职能的过程中侵害了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财产以及合法权益,就违背了国家的宗旨,国家当然应承担补偿和赔偿的责任。 3.社会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公民既然是公共权力的实际享有者,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根据平等观念,这种公共负担也应当是平等的。就行政补偿而言,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合法财产和权益,给公民造成了特定的损失的时候,如果国家与政府不予补偿而由受侵害的公民个人负担,这种结果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信念是格格不入的。国家既然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民共同享有国家活动所带来的优惠和利益,那么,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致使某些公民私人财产和权益发生损害时,也应当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共同负担补偿和赔偿责任。这就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在行政补偿问题上的体现。 (三)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征用权作为公权力所具有的内涵为世界各国宪法所认可。虽然现代国家宪法几乎都赋予政府强制征用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权力,但政府形式这项权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征用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应当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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