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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论文.doc
试论贪污罪论文
内容摘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同时还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后,国家或集体对这部分财物负有民事责任,因而,承担着防止这部分私人财物遭受损失的义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也要定贪污罪。
关键词 公共财物 所有权 委托关系 国有财产
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自1979年刑法以来有关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比较突出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归属同类客体,在刑法分则中单独立章。二是明确了贪污罪主体的特定性,从而在刑法立法中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玷污职务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三是明确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贪污罪提供了具体标准。
一、贪污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对于什么是贪污罪的客体,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贪污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①这一观点曾是刑法学界的传统主张。第二种主张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但主要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②第三种主张也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要危害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③我认为,上述三种主张都有一定的理由。然而,当前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贪污作为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之一,既腐蚀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又损害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肌体、信誉。人们对贪污等腐败行为对国家的极端危害性有了明确的认识。所以,理论界提出,应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列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这样才能反映出贪污罪危害的实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贪污罪危害性的认识。新刑法也正是基于对这一理论观点的吸收,才将贪污罪与贿赂罪规定在同一章中。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同时还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后,国家或集体对这部分财物负有民事责任,因而,承担着防止这部分私人财物遭受损失的义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也要定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客观特征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是一种贪利性渎职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它是区别贪污罪与其他大多数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主体的职务相对应,是针对职务与公共财物的关系而言.这样职务便利的内容可分为两类:
(1)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具有这种职务便利的行为人,都直接接触公共财物,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享受领取、使用、支配等职权。例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差时具有经手旅差费用的职权。国有公司的材料采购员、产品推销员等有经手活动经费和物资的职权。
(2)主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便利。主管是指不直接接触公共财物,但对公共财物以享有收益或者处分的职权,也就是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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