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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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论文.doc

  试论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论文 ..毕业 论文关键词:醉驾肇事 原因自由行为 主观罪过 合理量刑 论文摘要: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 一、引言 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接连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地司法实践在定罪和量刑上作法不一、差距悬殊。强烈的社会反响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引发了学术界对于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的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伟铭案宣判之后于2009年9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毕业,然而各种理论争议、意见分歧并未消饵。对于争议焦点—刑法应当如何评价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再次撞人行为,有的学者支持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做法:有的学者认为此类案件实质上仍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当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仿效日本的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在这三种主流的声音之外,有一种比较微弱的呼声在主张应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辨析醉酒肇事的行为性质。 笔者认为三种主流的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解决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且对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也未有裨益。而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则可能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 二、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视角评价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之罪国责 在我国醉驾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其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在评价此行为时忽略了行为人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发生障碍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故意和过失的简单判断本身就是不科学的。现代医学表明,轻度醉酒的人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中度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减弱,高度醉酒的人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卫也就是说,醉驾者在醉驾肇事时,并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根据现代刑法“责任与行为同在”的精神,我国目前对于醉酒驾驶肇事的罪责评价存在着严重的体系化问题。美国法学家胡萨克的一段描述与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十分契合,“一个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以其行为缺乏一般犯意为由进行辩护。他胆怯地声称其判断力受到了损害,他的控制力被降低,如果他更清醒,就不会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假如这些声明是真实的,那么被告是否具有了一个有效的辩护,或者其行为是否含有犯意?法院几乎是一致地认为被告的辩护是无效的。然而,他们是如何〔或者是否)使这一结果与正统刑法理论中的犯意要求保持一致的,却不清楚。”胡萨克教授指出这个问题并非是否定此类案件的可罚性,事实上,鉴于此类醉酒驾驶肇事案件反映出的强烈反社会性格,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若法律以其自陷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情形,任其主张不罚或减轻,将无以维持社会秩序,在刑事政策上自非所宜。”他在这里所要提示的信息是—理论上的空白或者说缺乏理论指导的刑事司法是危机四伏的。追究造成我国醉酒肇事罪责评价之困境的原因,首当其冲的正是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规定的不完善。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意识不清或行为失控的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其中,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此状态下实施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那么,为何要求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各国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以对责任主义原则的坚持程度将各国学者的立场划分为三种: 1)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利用原因前置说、统一行为说、间接正犯说等理论,调和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2)弱化责任主义原则。用严格责任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问题。(3)主张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一种例外。限于篇幅和考虑到国内外学者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已经较为深入,笔者在此不赘述每种学说的具体内容,仅阐明本人所持观点。 笔者支持例外说的观点。该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属于“责任一行为时一合致一原则”的一项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对责任主义的否定,而是责任主义存在着行为与责任暂时性分离。具体而言,对于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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