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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雇佣犯罪论文.doc
试论雇佣犯罪论文
.. 摘 要
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以提供某种利益为条件,雇请他人按按照自己的意图单独实施或与雇主一起共同实施某项特定犯罪,受雇人获得约定利益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具有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特殊的个性特征,包括事实特征和法律特征。对雇佣犯罪的认定,要综合分析它的特征,正确把握它的种类以及不同犯罪主体在具体犯罪行为中的角色。
雇佣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具体的情况而使实际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原来预谋或希望的结果不完全一致,从而出现“不及”或“过剩”的情况,这就使雇佣犯罪也可以产生三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即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和完成超过形态,即实行过限。
对雇佣犯罪进行刑事责任认定,要根据雇主和受雇人双方的地位及具体的犯罪形态进行综合考虑。从其地位看,雇主和受雇人通常是以组织犯和实行犯的身份出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刑事责任,而从其犯罪形态来看,雇主与受雇人在三种不同的形态下的刑事责任又可能会有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分析某一个案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把握雇主与受雇人在案中的地位和具体的犯罪形态,从而正确对罪犯定罪量刑。
关键词:雇佣犯罪 概念 形态 刑事责任认定
近年来,雇佣犯罪在我国大量出现,频频见诸于报端,其社会危害与影响也越来越大,而目前社会上的此类恶性案件还呈上升趋势,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已涉足于此。由于采用雇佣的方式进行犯罪具有隐蔽性,既可以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又不用自己出面动手,从而可以避人耳目,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因而受到许多犯罪分子的青睐。而目前对此类案件应如何认定和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解释,对这种犯罪形式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分析其特征,并进而探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本文拟就雇佣犯罪的认定做一探讨。
一、雇佣犯罪的界定
(一)雇佣犯罪的概念
对雇佣犯罪的定义,中外刑事立法尚无明确的界定,一般只是对雇佣双方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我国古代“唐律”在《斗论篇》中规定:“雇人杀人伦,清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0条第一款规定,“凡以馈赠、约许、威胁、利用权势、奸诈教唆或指使他人犯罪或轻罪者,应以重罪或轻罪处罚。”明确将典型的雇佣犯罪规定在教唆犯的条款中。《俄罗斯刑法典》第111条第2款第4项规定“严重损害他人健康,受雇于人,处3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自由刑”,规定了受雇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雇佣犯罪,目前在刑法理论界有关雇佣犯罪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1)雇佣犯罪是指一方以提供报酬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2)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与受雇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雇主一方提供一定报酬,受雇人一方接受报酬并为其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犯罪形式。(3)雇佣犯罪是以金钱关系为基础,由雇佣者出资收买受雇者,受雇佣者按照雇佣者的旨意所实施的犯罪。(4)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与受雇人事先就某种犯罪达成协议,约定由雇主事前或事后给付报酬为条件,受雇人为其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上述观点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太准确。第一,这些观点都认为雇主为受雇者提供的是金钱和财产性利益,但在实际案件中,雇主为受雇人提供的利益不仅限于这些,还包括安排工作、提供晋级、解决户口、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显然,这些利益也应当纳入雇佣犯罪中双方约定的利益范围。第二,有的雇佣案件中,雇主除雇请他人外自己也亲自参与实施犯罪,有的雇主甚至在共同实施行为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而受雇人仅起次要作用。第三,应当承认雇佣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上述前三种观点均未指出。因此,根据笔者的理解,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以提供某种利益为条件,雇请他人按雇主的意图,单独实施或与雇主共同实施犯罪,从而获得约定利益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其中,提供利益,要求他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一方为雇主,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等其他单位;受他人指派实施犯罪行为并取得利益的一方为受雇人。
(二)雇佣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们对雇佣犯罪的定义的分析,雇佣犯罪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特征
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雇佣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因而它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首先在主体上,构成雇佣犯罪在主体上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即雇主和受雇人。这里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受雇人则必须是自然人。当雇主为自然人时,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受雇人也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双方有一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只能以另一方的单独犯罪论处。其次,在主观方面,雇佣双方在实施犯罪前就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即雇佣双方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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