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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论文.doc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论文
.. 摘 要非法人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不容忽视,各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也不尽相同,但赋予其以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其具体制度的制定要稳健而有效,不能滞后或超前。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资格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已经成型并且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另一类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民事关系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却没有得到法律的重视。同时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对其进行说明。本文试从以下一些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定义及性质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也称为Der nichtrechtsfahige Verein,即“无权利能力团体”。而在国内一般称之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就性质上来说,非法人组织(在台湾称为“非法人社团”)与社团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因为二者都是多数人为了一定的共同的目的为组织的。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取得法人的资格。还有学者认为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其上级机关或社员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我国学界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一般如下:第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第二类是非法人公益团体,包括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三类是其它特殊组织,包括筹建中的法人组织、债权人会议以及清算组织等。总的来看,无论法律还是理论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都是受到了法人理论的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方法,不甚科学。
而台湾地区学者对此的分类就比较明晰。认为非法人组织包括正在成立的社团、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和合伙三类。这是依据现在已经较为普遍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划分理论来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的分类,可以从总体上进行更好的把握。
(三)历史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最早出现非法人组织的地方应当是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共同经商的事例,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合伙1.在西方,古罗马的早期,团体这种组织形式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同业行会、俱乐部及宗教的、军人的、互助的团体颇类似于非法人组织,但它却无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较早对非法人组织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典是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的规定也影响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于是,非法人组织的立法和理论逐渐兴起。同时受德国法影响,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通说。
而就其来源和推动力上看,非法人组织的出现其实还是来源于法人“团体人格”理论的推动,但其更深层的根源则在于商品经济的产生。商品经济促使人和财产的集合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和发展社会经济,它使得大量组织不断产生,因此各国都对法人的条件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于是不符合法人条件的非法人组织便因人为的分类而产生了。
(四)特征
就我国学界的理论来看,一般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非法人组织具有人合性。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是建立在其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成员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人身依赖关系,一旦这种信任和依赖关系破坏,那么非法人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非法人组织虽然具有人合性,但为了实现其作为一个团体的目的,它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如合伙人的共同投资、非法人社团成员的会费等等。这些财产与非法人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相联系,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如合伙财产在合伙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
再次,非法人组织有自己一定的经营范围。各国大都要求非法人组织进行登记,同时确定其经营的范围。在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定。
另外,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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