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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可行性研究论文.doc

  试论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可行性研究论文 ..毕业 论文摘要 大多数仲裁案件中,仲裁请求都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并且这些请求是相互矛盾的,申请人希望仲裁庭对其部分仲裁请求给予支持,这被称为“选择性仲裁请求”或“预备性仲裁请求”。我国相关的仲裁与诉讼法律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接受这种请求方式并作出判决。那么..毕业,这种请求方式是否可行,仲裁庭又应如何处理,在此从具体案例着手分析。 论文关键词 预备性仲裁请求 选择性仲裁请求 程序扩容 预备合并之诉 仲裁实践中,申请人在同一仲裁案件中提出多项仲裁请求的情形是时常发生的,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同时支付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这两项仲裁请求之间不会发生相互矛盾。但有时,我们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已按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给卖房人部分购房款,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在此期间,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已经交房,但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第一个购房者申请仲裁,并提出两项仲裁请求:一为要求卖房人,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交付与过户登记手续;二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即为比较典型的预备性仲裁请求。预备性仲裁请求大多是申请人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而提起,利用一个预备性请求来对主位请求进行补救。这种请求在实践中并不常见,仲裁法及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亦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预备性仲裁请求将产生怎样的效果,仲裁庭又应否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一、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定义、特征和目的 (一)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定义 预备性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请求的同时,提起预备性仲裁请求,以备主位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时,请求仲裁庭支持其预备性仲裁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请求时,因预计到自己主位仲裁请求可能不被仲裁庭支持,所以提起一个预备性仲裁请求,以对主位仲裁请求进行补救。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的主位仲裁请求为:要求卖房人,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交付与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提出的预备性仲裁请求为: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二)预备性仲裁请求的特征 首先,主位仲裁请求与预备仲裁请求互相排斥,比如上述案例中,出卖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和购房款;仲裁庭也不可能同时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 其次,主位仲裁请求与预备仲裁请求之又相互关联,在本质上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关系而且追求之目的相同。也正是由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这种密切的关联关系,才使得申请人难于在其中作出取舍,选择将二者同时提出。 最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又存在先后的次序,即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呈现先后主次关系,申请人首先选择主位请求,只有当主位请求被裁决不予支持的情形下,才选择预备请求,主位请求的审理是要先于预备请求的。预备性仲裁请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申请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若没有预备性仲裁请求,那么主位仲裁请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由于仲裁“一裁终局”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没有再次提出其他仲裁请求的权利,也不得再将案件交由法院审理解决,申请人将面临整个仲裁案件的失败。如此分析,预备性仲裁请求对申请人是极为有利的。 二、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的正面效果 仲裁机构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受理预备性请求有利于提高仲裁的程序效益 允许当事人提出预备请求,可以达到程序扩容的效果。程序扩容,是指在经济成本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程序解决多个当事人的纠纷或者一个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实现,来扩大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程序的程序功能。申请人的数个不能相容的请求,可以在一个程序中提出,当事人仅通过一次程序的启动和投入,即可就多个不能并存的仲裁请求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判。同样,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在一个仲裁程序中对申请人的全部救济方式进行集中抗辩,可以避免重复举证、委托代理人、答辩、开庭、提出反请求等讼累。 (二)受理预备性请求有利于裁判的统一 仲裁员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的。允许当事人将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可以避免不同的仲裁员对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保证一定的统一性。 (三)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有利于凸显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的条件规定得十分严格,法官的办案压力大,法官一般不希望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同时提出过多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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