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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婚姻中夫妻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论文.doc
试谈婚姻中夫妻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论文
内容摘要:
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成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已分居的事实,而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如能形成法定的分居权的实现,既可以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分居,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种特定义务的权利,它是分居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分居权作为一种权利既归人们所享有,该权利又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分居权能使人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实行分居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所享有的分居的权利,又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 夫妻分居权 权力 法律实现
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审判实践,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分居在达到一定期限后,已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亦无法运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如形成法定的分居权的实现,既可以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仅就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以共商榷。
一、分居权的概念及特征
分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分居,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种特定义务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从分居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分居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分居是由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
在婚姻关系中,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感情不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因性格的差异,脾气的不和,或在生活中对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同,长期一来造成相互反感所引起的感情不和,或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而又无法调和、沟通而导致的感情不和,或因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不予谅解引起的感情不和等等,也就是讲,不管是什么原因,即是来自双方的因素或一方的因素,也不论是双方都感觉到感情已出现裂痕,还是一方自认为感情已出现危机,都可能出现分居的事实。另外,夫妻双方一时赌气也可能造成分居事实的存在。总之,不论是何种原因,也不论是何种因素,只要是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影响到了夫妻感情,都可能引起分居,所以分居只能是由夫妻感情的不合所引起。
第二,分居是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
众所周知,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对待婚姻的态度,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中,沿袭的是夫权主义,即丈夫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休掉妻子,而妻子则无选择、申辩的权利,只能任夫“宰割”。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婚姻制度使人们从旧的婚姻制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仅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而且还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在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平等,而且在行使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所以,对感情不合的婚姻而采取的分居,可能是由夫妻双方经协商后形成的,也可能是夫妻的任何一方提出的。
第三,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而婚姻应具有的含义应是:(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二)婚姻使男女形成夫妻关系;(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我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同时还调整家庭关系,故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应当遵守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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