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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论文.doc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论文
.freelentary Credit)大约是在19世纪中叶形成的。当时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但进口商和出口商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金和信誉状况,为了贸易安全,由进口方委托当地银行向出口地银行签发信用证,指示出口地银行以符合合同的运输单据为交换条件,并支付货款。信用证制度自产生以来,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只要其表面上与跟单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负有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既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因开证申请人破产等其它原因对抗受益人的付款要求。同样,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后向开证申请人主张收款权利,进口商也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予以对抗。《UCP500》第三条对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抽象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具体的货物,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信用证抽象性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延伸,银行在决定是否要付款时唯一的依据就是单据,开证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合。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所负的责任是按“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正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的前言中的一段说明:“最后,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欺诈这个主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定合约,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办理贷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欺诈的发生。
2.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信用证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中大量投机商的存在,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来获得暴利,而不是通过诚实贸易来赚钱。同时,信用证欺诈较之贩毒、抢劫等国际上公认的并密切合作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而言,风险要小很多,这也是导致投机商们乐此不疲的一个重要原因。
3.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造。基于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在印刷技术发达的今天,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以分辨的程度,不是专家很难辨认。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专家,很容易被假单据所蒙骗,这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
4.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对于货源、市场等信息未必有足够的了解,往往需要借助中间商的帮助完成交易,中间商在经营进口业务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样中间商就可以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从两者的差价中赚取利润。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当然,买方利用中间商欺骗卖方或者中间商欺骗买方或者卖方的情形也有存在,只是相对较少而已。
5.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知识缺乏也是信用证欺诈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一般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普通的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有多种形式,按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共同欺诈。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伪造单据等。
(一)开证申请人欺诈
1.假冒信用证欺诈
该种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此种欺诈称假冒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存在下列问题时,受益人和银行应仔细判别是否为假冒信用证;⑴以电讯传递方式开立电开信用证时,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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