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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论文.doc
谈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论文
.. 内容摘要 当前,医患纠纷是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共同关注的民生热点,而医患官司又是患者遇到的最大难点。笔者认为,导致医患官司难的原因很多,不仅有医疗体制上的弊端,而且有医事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但就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三难即:证据采信难、法律适用难、枉法裁判难追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通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司法调查,初步找到了打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
关键词证据分配原则 损害赔偿 枉法裁判追究
第一把钥匙是民事诉讼中医患双方的证据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民事诉讼中如何把握医患双方这一证据分配的原则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三个要点。
首先,要正确理解医患双方证据分配原则的基本内涵。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另外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明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其次,要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医疗纠纷的证据分配规则。一是医疗事故纠纷案。无论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都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佐证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证明医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违规性;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患者在民事诉讼中,以医疗事故纠纷案案主张权利,不仅应当提供在医方诊疗的凭证和医疗损害结果的凭证,而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还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就很难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方要想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申请或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按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和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进行认定
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案。患方应当首先证明其在医方接受过医疗并发生医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其责任,并独立行使司法判断权。无论什么鉴定都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以及唯一证据。鉴定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依职权委托为例外。即鉴定由当事人申请,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确有必要时(经法庭调查对患方举证无法认定,医方的举证无法推定时)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组织鉴定。办理。
三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和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或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适当,被告在无相反证据下,则构成违约,而无需做任何鉴定。
医疗意外事件纠纷案。医疗意外事件纠纷案,虽然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医疗损害结果,是医方在现有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下,不可能预料不可避免的实行公平责任,原告只需要证明医疗损害结果是医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就足够了,无需做任何鉴定。
再次,要端正对鉴定结论的正确认识,既要克服无能论又要克服万能论。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很强的依赖性,机械的认为,客观事实(指鉴定结论)就等于法律事实。例如:(2006)鸡冠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鸡西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不构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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