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案例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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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_图文

企业分立案例 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A净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1200万元;B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 总公司决定将B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4位股东每人25%。 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案例 1、是否缴纳流转税? 税法并未明确。但很多人理解为先投资后转让股权。 个人理解应该不缴纳。原因:企业被分立,均换取了股权,本身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须同税务机关协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44号 二、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合并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立案例 2、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未明确。个人理解应该不缴纳。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案例 3、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所得税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各股东原持股比例不变,经营活动未改变,股权支付比例100%,可选择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案例 5、一般性税务处理 总部A:作为被分立企业,先确认被分立资产账面价值同公允价值差额2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名股东取得的对价视同为取得分配。 新公司C:作为分立企业,计税基础为资产公允价值600万元。 6、特殊性税务处理 总部A:无应纳税所得 新公司C:计税基础为原资产账面价值400万。 如有原亏损,可以按照资产比例分割,新公司可分得400/(400+1000)=2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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