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的劳动用工风险与防范讲座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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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中的 劳动用工风险与防范 一、公司经营中的劳动用工风险 在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公司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2、招聘过程的法律风险;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4、规章制度制订方面的法律风险; 5、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6、试用期及其待遇的法律风险; 7、违约金约定的法律风险; 8、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适用的法律风险; 9、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0、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1、集体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2、非法用工的法律风险; 13、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14、员工加班的法律风险; 15、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 16、工伤的法律风险; 17、考勤管理的法律风险; 18、员工奖惩的法律风险 ; 19、女工权益保障法律风险; 20、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 21、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风险; 22、员工档案管理的法律风险; 23、发生劳动争议举证的法律风险。 1.用工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关系 承包关系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合同法》调整,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是一种平等关系,完全按约定履行义务。 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的人群:退休人员、家庭保姆与雇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军人与军队。 2.招聘过程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资历,导致用人单位蒙受损失,易在招聘高级管理人才时发生(唐骏案) Offer发送的法律风险 体检的顺序倒置 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双倍工资风险 (西城法院黎某案、海淀仲裁张力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索赔趋向 案例分析:案情概述、律师提示、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杨某自2004年11月起在华夏工作,担任国际结算员职务。2009年1月17日,华夏银行将杨某以 “不再聘用临时工”为由单方辞退。在杨某任职的这四年多里,华夏银行从未与杨某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依法缴纳过社会保险,仅仅是每月发2000多元的工资。杨某对华夏银行将其作为“临时工”对待,并突然以“不再聘用临时工”为由将其辞退这一做法不服,向我所律师咨询。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给其做出了详尽的应对方案,向单位开出了书面的离职证明。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最终仲裁裁决:华夏银行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3万元,补缴社会保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述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涉及到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即用人单位对“临时工”这一历史身份的一些错误理解和滥用。 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随着《劳动法》的颁布,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然而,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打着“临时工”的名义,以自己强势的经济地位,给劳动者以不公平待遇。很多劳动者鉴于对《劳动法》知识的匮乏,或鉴于自身力量的微薄等原因而没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那些仍然以所谓的“临时工”的身份用工的单位及时纠正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公正待遇,以避免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防范 不签合同不上岗 单位追着员工签合同 人力资源总监的劳动合同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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