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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3年,发生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向省环保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2004年,发生一起以我局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述两起案件均以我局胜诉或赢得复议告终。2005年至今,以我局为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共发生4起。 * * * * * * * * * * * * * * * * * * * 七、行政给付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 2、《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3条 ◆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 ◆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八、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奖励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选择复议,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行政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以答复;如需延长,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第三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和环境法律责任规定 一、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 1987年:《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 2006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 1、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信息报送与处理 3、指挥协调机制 4、应急监测 5、信息发布 6、安全与保护 *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1、刑事责任 (1)重大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走私罪论处。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 (二)针对环保部门及环保监管人员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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