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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统计6
贸易外经统计 贸易外经统计 国内贸易统计 对外贸易统计 对外经济统计 开发区统计 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 批发零售业贸易统计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 在流通领域中,通过买卖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按其流通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类:生产消费和最终消费。从经济活动性质来看,它们又可以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 批发和零售业特点 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 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加工(如清洗、整理、分类、包装等) 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 有些商品流通企业兼营批发零售业务,应以其长期主营业务来划分批发业或零售业,即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作为批发业,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作为零售业。 批发贸易,是指所有那些向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中介机构(以上均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活动。 既包括原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也包括原对外贸易业从事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国内的批发贸易。 零售贸易,是指那些向最终消费者(城乡居民)和社会公共消费者(社会集团)出售商品的活动。 既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业、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也包括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的研究对象 并非是流通领域里的全部活动 而仅仅是批发贸易中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那一部分批发贸易和全部零售贸易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 综合反映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 反映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 反映市场的规模、构成及发展变化情况 为各级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信息、制订政策、对贸易行业和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教学、获取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定义 指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总量 按销售地区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按经营机构所在地划分的消费品零售额,以便研究城乡商品销售变化情况。 市的零售额:不包括市属县的消费品零售额。 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 县以下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这部分零售额,凡属市直辖的列入“市的零售额”中,凡属县直辖的列入“县的零售额”中。 按行业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用以反映各行业在社会消费零售渠道中的比重和作用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 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不包括旅店(招待所)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出售饭菜的收入。 其他行业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工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直接零售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限额上下划分标准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分别进行统计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 调查目的: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有关资料,解决月度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数据来源问题,为进行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调查对象: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调查内容:当月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等。 抽样方法 总体单元的划分 以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抽样方法 以第一次经济普查名录库作为抽样名录,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样本量的确定 八个域中,每个域的样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面调查。 对限额以下企业,按照单位数量分段确定样本量。 对个体经营户,按如下抽样比例确定样本量:批发业0.15%,零售业0.1%,住宿业3%,餐饮业0.5%。 调查周期及样本单位更换原则 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 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 如果样本单位当月数据空缺,可根据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月数据空缺,则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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