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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成立剖析
[例2-1] 2004年3月1日,某基建工程公司急需河沙,向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称:“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人前往验货并购买。”两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出电报,并提出河沙的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同时将100吨河沙发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胜利河沙厂发运的河沙到达前,工程公司已派人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购买合同,并告知胜利河沙厂不再需要河沙。胜利河沙厂和工程公司发生纠纷。 问:胜利河沙厂能否要求工程公司收取100吨河沙并支付货款?为什么? [例2-2]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于2008年5月8日同时向三个水泥厂发函,称“如贵厂有X型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 10天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支付。”甲水泥厂收电后,5月11日即以吨价15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同样型号的矿渣水泥2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5月13日以吨价14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同样型号矿渣水泥200吨;丙水泥厂5月15日以吨价1600元发运不同型号矿渣水泥200吨。 建筑公司收到3份提货单后,决定接受乙厂发运的水泥,拒收另两家的水泥,由此引发纠纷。 问:建筑公司与甲水泥厂和丙水泥厂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一节 合同成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特别成立要件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三、要约的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五、要约的消灭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二)要件 1、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一般是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3、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二)区分标准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二)区分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目的与意图区分 3、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分 4、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区分 《合同法》第15条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6、悬赏广告 [例2-3]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2-4]姜辉诉恒源股票培训中心案 2002年1月9日,被告恒源培训中心在《新疆都市报》上刊登广告称:“恒源股票培训中心开设初、中、高级班,高级股票技术培训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退还所有学费。”同时,被告还在其印发的招生简章中载明:“中心是乌鲁木齐市惟一一家专业的股票技术培训机构,开设初、中、高级班。通过学习,能使学员在短期内看盘和操盘技术猛增,以后资金不断胀大,高级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 02年1月13日,姜辉根据被告的广告宣传及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被告开设的股票初、中、高级班,并交纳了学费共计11800元。02年3月1日学习期满后,遂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炒股。至5月9日,原告共投入资金50260元,截止8月2日余额为28122.46元,未达到月20%的收益。 原告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起诉称:2002年1月,参加被告举办的股票技术培训班。被告的招生简章中承诺高级班学员学习期满后进行炒股,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但我进行炒股后未获收益,且连续亏损。现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1800元,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参加我方的培训班学习期满后,我方与原告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炒股操作时,未按我方传授的股票知识进行投资,其产生亏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山区法院依照《合同法》13、14、60条第1款,判决: 一、被告退还原告姜辉培训费11800。 二、驳回原告姜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之诉讼请求。 恒源培训中心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发布的广告、招生简章对举办时间、学习金额等内容未加以约定,根据《合同法》14、15,该广告属要约邀请,原判认定为要约是错误的。 中院认为:姜辉与恒源培训中心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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