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民法.ppt

  1. 1、本文档共9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专题三民法剖析

条 件 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 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 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委托 (3)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处理:管理利益归于本人;本人应支付无因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费用。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 案例分析:李某一家外出旅游,突然间下起暴雨,邻居张家房屋漏水,于是请人到屋顶把房屋修好,刚好发现李家屋顶也出现了漏水的迹象,于是顺便叫请来的人把李家的屋顶也修好了,一共用了修理费6000元。李某一家回来之后,张某把此事告诉了李家,并要求李家分摊修理费3000元。李某一家认为房顶漏水是他们自己的事,而且他们也没有请求张家帮忙,是张家自己自作主张把房顶修好的,于是严词拒绝。 请问,自愿帮助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行为。 发生无因管理行为后,管理或者服务者有权要求受益人会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 分析 案例中,由于张某帮助李某,而使自己受到了一定损失,这个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民法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行为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无因管理之债。管理或服务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所以,依据民法,李某应该支付修理费。 (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四)民 事 权 利——债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人身权 1、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公民姓名权、法人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2、身份权 荣誉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 (四)民 事 权 利——人身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 数据电文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 暗示形式 推定 沉默:有法律明确规定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 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其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在意图加以表达的行为 。 (3)行为合法 公民的主体条件 法人的主体条件 主体可以实施的行为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三)民事行为制度 无效民事行为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因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损害国家利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有的属于效力待定 (三)民事行为制度 (3) 行为不合法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 表 现 (三)民事行为制度 案例:老王有个彻底疯颠的儿子,有一天疯儿子把老王二万多元的西装丢掉,被以捡破烂为生的张老头捡到,老王发现后要求张老头归还西装,张老头索要1000元,老王可以无偿索回西装吗? 分析:张老头应无偿归还西装,因为疯儿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被继承人死亡,有四个儿子,其中三个明确表态要继承遗产,第四个儿子没表态,沉默,那他可否继承遗产? 分析:可以,继承权是法定权利,不表态也认可。 案例: 甲、乙两人是好朋友,甲说过要赠一笔钱给乙,乙也知道这事,后甲死了,过了好几个月,对赠的笔钱乙一直没吭声,那法律怎样认定? 分析:对乙的沉默,法律认定为乙放弃赠予,这是一种否定的默示了。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 种类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结果 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 行权期为一年 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效力状态不确定,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制度 类

文档评论(0)

wyj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