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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概况精华版剖析
我国债券市场简介 目 录 从交易场所看,中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交易量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场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从托管体系看,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直接托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而中证登公司作为分托管人托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托管柜台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 债券市场整体格局 债券市场整体格局 中国债券市场格局 中证登公司 (分托管人) 场外交易市场 中央结算公司 (总托管人) 场内交易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 债券市场 市场类型 托管机构 交易场所 交易价格形成方式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 询价谈判 双边报价 竞价撮合 市场参与者 各类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非金融机构 非银行机构 个人 国有商业银行 (二级托管人) 债券市场整体格局 1. 银行间债券市场 机构投资者以询价和双边报价方式进行的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券交易提供报价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2.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各类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所撮合成交系统进行零散债券集中交易的场内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债券托管和结算。 债券市场整体格局 3.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 个人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按照商业银行柜台挂出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进行债券买卖的债券场外零售市场;商业银行总行为投资者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国有银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6省市) 目前的银行柜台市场起源于2002 年财政部开始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投资者发行记帐式国债,而此前商业银行柜台只发行凭证式国债。由于不能流通转让,凭证式国债更像是一种储蓄,记帐式国债的推出标志着针对个人投资者国债市场的建立。 市场分管监工 市场类别 监管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人民银行 交易所债券市场 证监会 不同市场的监管 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中央结算公司接受三方监管,在业务上受央行和财政部监管;在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受财政部监管;在人事和组织机构上受银监会领导,并接受其定期审计。此外,如参与集中性交易市场业务,根据《证券法》还受证监会管辖。 市场分管监工 债券类别 监管机构 政府债券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中央银行债 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债 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债券 普通债 银监会、人民银行 次级债 银监会、人民银行 特种金融债券 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 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债 证监会、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证监会、人民银行 短期融资券 人民银行 资产支持证券 银监会、人民银行 企业债(含城投债)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 国际机构债券 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 可转换债券 证监会 公司债 证监会、人民银行 不同债券类别的监管 监管部门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的监管部门,其监管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债券发行管理 市场基础性建设与管理 负责对市场中介结构的监管 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证监会主要负责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此外,由于证监会是证券业机构的管理部门,同时也对证券业的债券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监管部门职责 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企业债的发行审批。目前,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采取直接核准发行,将审批权力部分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改委;扩大了企业债筹集资金的投放范围。 财政部主要进行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很少涉及债券二级市场的监督。即便是国债二级市场的监督,也仅停留在合理建议的层面上。 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所监管机构的债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1、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乡信用社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各类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其他债券投资主体 -企事业单位 2、交易所债券市场 -除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柜台债券市场 -个人、企事业单位等中小投资者 交易主体 银行间债券市场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 交易所债券市场 国债 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 公司债券 柜台债券市场 储蓄国债 记账式国债 可流通债券品种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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