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统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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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统计规则重点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 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 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 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 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8条 统计范围 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9条 有关定义 1.国家铁路:指铁道部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包括组建有内部综合性支线管理机构的铁路。 2.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包括规范改制的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规范改制支线公司)。 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新线:指未交付运营部门的工程临管线路。 5.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及国境分界站(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6.统计区段:是指由铁道部统一确定划分原则,满足铁路各项统计需要的线路统计区段。由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定的原则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第10条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18点结算制,即自昨日18:00(不含)起至本日18:00(含)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逐级上报。 第11条 货车及车种分类 一、货车(守车,下同) (一)部属铁路货车: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 (二)企业自备货车:凡属企业(包括铁路局及下属企业)资产的货车和军方特殊用途货车(车体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其确定方法为:指车号左起第一位为“0”,车体标明“×××自备车”、到站“×××站”、没有铁路路徽者。 (三)外国铁路货车:凡属于国外铁路资产的货车。 二、货车车种分类 主 要 类 型 棚 车 敞 车 平 车 毒 品 车 罐 车 冷 藏 车 集装箱车 其他货车 守车 长大货物车 矿石车 家畜车 散装水泥车 散装粮食车 特种车 其他货车 基本记号 P C N W G B X D K J U L T S 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 1.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2.外国铁路货车根据其实际车型参照分类表确定。 3.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其他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第12条 列车出发、到达、通过及出入时分的确定 一、列车出发: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分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分。 二、列车到达: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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