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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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重点讲义

C 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a)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 (b)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 (c)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 .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 (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都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自己对该财物本不享有权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由其主管、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或受其直接管辖的单位的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人、对事的权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以间接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贪污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物、对钱的权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职权。(4)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5)主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收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四)受贿罪的既遂 1。收受说; 2。谋取利益说; 3。承诺说。 (五)受贿罪的罪数形态。 收受贿赂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六)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1.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里,不管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收受,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第二种行为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注意区分公务和私务。 注意区分职务和劳务。 非工作时间作案是否为利用职务?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侵吞: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手段: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3.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2)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A、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国家机关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国家机关是否包括政协各级机关? 是否包括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问题: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认为包括人大代表、陪审员、国家机关的实习学生、合同警察、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公务。 什么是公务? (1)管理性(对人、财、物、事);(2)职权性(决定、决策、监督、调查、处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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