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员培训课件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与案例分析11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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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的什么意思呢??说的是《安全生产法》与《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与上述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一般法,其所确定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等,是《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的特别法,即上述法律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同时《安全生产法》又是兜底法,只要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诸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即回归适用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而县级以上安监局正是《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 所以上面这一堆就是第一句话,重复一扁“你不管你哪里务工,若在生产生活中有任何安全问题,请找当地安监局反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维权中有利地位和作用 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同时,既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因为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线。我们农村群众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维权。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八项: 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主要八项)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伤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获得工伤保险权:即有权获得本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7.要求赔偿权: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劳动保护权:即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八项权利,项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明确的法条规定。第四条拒绝权和第五条紧急避险权,法条上都还专门增加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各大条款,条条直指维权;《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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