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共行政学》第11章行政监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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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1、行政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专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行政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法律、政策的授权的行政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   (2)行政监督的内容是指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和与其相关联的机制。   (3)从形式特征方面。行政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是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二是行政监督的双重性;三是行政监督结果的综合性。   (4)从价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监督是一种“整体配置效益”和“效率与质量均衡性”的监督。   2、行政监督的特点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2)监督对象的双重性;   (3)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   (4)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   (5)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二、行政监督的原则与作用   1、行政监督的原则   (1)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2、行政监督的作用   (1)行政监督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   (2)行政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3)行政监督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行政监督的类型   1、依监督的主体:(1)执政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社会监督。   2、依监督的过程:(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 四、一般行政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的含义   一般行政监督制度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这种法律监督制度中,主体与对象之间领导关系是其首要特征。     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工作报告。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政府各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通过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法情况的重要方式。具体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综合报告。   (2)检查。   ①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   ②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③立法检查和执法检查;   ④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3)专案调查。   (4)审查。   审查有事先审查、事中审查和事后审查三种形式。   (5)备案。   备案是主体对对象施行事后监督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有许多关于备案的规定,按照接受备案的主体,主要有:向国务院备案;向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备案;向地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备案。   (6)批准。   批准作为人民政府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的职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加以确定的行为。它是约束力较强的一种事先监督方式。其内容包括:要求监督对象报送审批材料,审查、批准(含不批准)三个基本步骤。不经批准,行为不能生效。在我国,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是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为,也有一些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7)提出议案。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其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或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措施违反了行政法律,但又无法采取其他方法加以纠正时,可以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方式,要求权力机关采取纠正或其他处分措施。这是人民政府的一种间接监督方式。    (8)改变或撤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改变或撤销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9)惩戒。   对于下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可视其情节作出惩戒处分。 五、行政监察   1、行政监察的对象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行政监察的内容   行政监察是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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