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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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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1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 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 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 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 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 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 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 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 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 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 构; (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 时报两部门; (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 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2-3名。委员任期为 3 年,可连续聘任。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 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 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四) 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 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8 岁。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 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 意,报两部门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颁发《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 书》。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参照本章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 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 10 人,三星级评 价机构不少于 30 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60%,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3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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