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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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幻灯片重点讲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主讲人:邓绵春 学号:2015011221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在英文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述是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源于美国,原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引展为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广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难以明确的限定,对于ADR概念不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处理理解。通说认为,狭义的ADR,是指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一般不包括仲裁和行政处理,行政裁决。广义的ADR是涵盖所有非诉讼解纷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仲裁,也容纳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同时还能吸收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ADR类型。针对此,我国的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倾向于广义的ADR概念。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 在当代世界各国,比较通说的ADR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对于诉讼审判程序的复杂性,正式性,ADR的形式比较多样,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并不局限在某个程序里面。能够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解决成本,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2、纠纷解决准则上的非法律化。在ADR的机制和理念中,强调适应当事人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在符合社会风俗,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允许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 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性。无论是专门的调解机构还是民间的调解组织,其人员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担任,案件也可由非律师代理,甚至完全由当事人本来人进行。    4、地位构造的平等性。ADR与诉讼程序存在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处于非权力化的水平和平等性地位,没有利害上的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上更能保证公平性。   5、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平和性。多数的ADR是以促成和解圆满的解决纠纷为导向,双赢(多赢)与和平是其中最受追崇的价值,这也是当代世界各国对ADR最为认同的优势和价值。 三、当代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从传统社会进入到当代文明社会,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也经历了阶段性的发展过程,法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现在,ADR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不可替代的机制,其理念不仅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而且正在改造着一些传统的诉讼思维模式。那么下面就从美国和日本两个资本主义国家加以介绍国外ADR的发展情况: (一)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目前,美国ADR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ADR已经成为联邦和各州法院经常利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系列有关ADR的联邦和州立法相继出台,并带来了司法的诉讼程序的一些变革。1998年联邦《ADR法案》要求所有联邦地区法院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则建立ADR项目。还有例如,“多门”政策,ADR的诉讼前置,法官授权或委托调解等等。   2、行政性ADR的快速发展,并开始成为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重要形式。行政机关积极利用各种形式的ADR来解决行政问题以及与私人间的纠纷,以提高自己的协调能力和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成本。 3、在大学法律教育中,法学院普遍开设了谈判,调解,仲裁方面的课程,把ADR作为基本职业技能加以学习和训练。律师行业开始高度重视和了解ADR,一些律师所设立了ADR业务组,并且出现了专门的针对调解的律师事务所。   4、民间社会性ADR继续发展。典型的社区调解项目约有1到2名职员和30名活跃的调解员。每年接受约200个案件,调解大约140个案件,其中大约80%的调解能够达成协议,90%的参加者表示今后会继续选择调解。   5、一些特定的纠纷类型和传统ADR领域,如劳动争议,也在尝试新的ADR方式。在各种合同中,有关利用ADR解决纠纷的条款已经开始被普遍接受。 (二)日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日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由调停制度、仲裁以及各种专门行政或准行政性ADR以及民间性机制构成。  除了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制度外,日本在20世纪后期建立发展的一些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如涉及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的新型ADR。  除了传统的调停制度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外,日本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类型的ADR,其中属于民间性ADR的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  1、各种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多样的,既包括商事仲裁和海事仲裁这类专门性仲裁,也有律师协会的中立性仲裁,仲裁程序中都包括调解促成的功能。  2、财团法人ADR。比较典型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处理除有关航空器、船舶、铁道事故以外的路上交通事故纠纷,主要方式就是斡旋和和解,该中心处理了日本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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