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章的效力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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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章的效力分析重点讲义

项目章的效力分析 由于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常不在一个地区,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建筑企业一般会成立项目部门,主管该项目施工等相关事宜。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项目部门公章的广泛运用引出了许多实践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建筑企业项目公章效力的认定往往是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点。 项目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项目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一)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二)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认可方式如企业明知而不反对、开始履行或已经履行合同等。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认定: (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则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民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适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 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2)如果相对人并没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 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在私刻、盗用公章的情形下,由于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盗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或麻痹大意,对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建筑企业一方,大多数情形下,建筑企业会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六、适格诉讼主体的确定 (1)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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