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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doc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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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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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节能审查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四)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用途是否合理;
(五)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它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
(六)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七)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请司法机关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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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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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稽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转发台账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专项稽察。自治县发改局根据上级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稽察重点、方向以及自治县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取部分投资计划专项,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特定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它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自治县发改局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自治县发改局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自治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自治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
(四)暂停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局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七)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八暂停项目建设;
(九)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自治县发改局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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