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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政策法源性的考量与检视.pdf
河北青年管理千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
论民事政策法源性的考量与检视
徐 蓉 薛 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300191)
摘要:我国学界对民事政策是否具有法源地位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但民事政策在现
实生活中所发挥的调整作用毋庸置疑。大量存在的民事政策对民事立法争司法产生了深
刻影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有利于民法的价
值目标和调整功能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民事政策;民事法律;非正式法源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者社会目的,完成一定历史时
期内的任务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原则、活动准则及行为规范。政策和法律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彼此互相影响和互相作用。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为调整民事领域事务,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
动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法政策[1]。其通常表现为由国家机关或执政党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
件。虽然我国学界对民事政策的法源地位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
在的民事政策对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
非正式法源,有利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和调整功能的充分实现。
一、民事政策作为非正式法源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法源作为法理学专门术语,通常指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指体现在法律文件中,具有条文形
式,能够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法的渊源。而非正式渊源则指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
规范性的阐述和体现,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观念和有关准则。一般而言,政策、法理和公理均是十分
重要的非正式渊源。
按照美国学者德沃金的观点,把法的要素归结为单一的法律规则太过简单,与法律实践的错综复杂
性不相符合,法的要素不仅有规则,还有原则和政策等。特别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发生作用的往往不
是规则而是原则和政策[2]429。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两种最主要的手段。国家和
社会生活中,凡属重大问题一般都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法律调整的过程,当然这并非立法的必经过程。
民事领域亦不例外,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民事政策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许多民事立法
都是在某些民事政策长期执行,经过大量鲜活生动的具体法律关系调节的实践验证基础上,对符合法治
方向和要求的民事政策的原则、精神进行总结、提高而制定出来的。同时,民事政策亦通过对立法和司
收稿日期:2016一08—16
基金项目: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民事政策法源性的理论融合、体系重构和路径选择”(编号:TJFXl5--016)的研究
成果。
作者简介:徐蓉,女,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薛冰,男,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研究员,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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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法活动实践的深刻影响来实现政策的普遍化、规范化与程序化[3]。民事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生活的一种
调控,其作用于市民社会的私权领域,对私权主体民事行为进行导引和规制。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政
策的制定是取舍各种社会利益的结果。民事政策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权衡的体现,通
过公权对私权适度干预,平衡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一)从历史角度看,民事政策法源地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诸多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在民事立法方面,国家于1950年制定
颁布了《婚姻法》,虽然在此之后多次提到制定《民法典》,也围绕制定新中国的《民法典》开展了一些起草
和讨论的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相关工作停滞下来,很多设想没有得到有效
落实,直至爆发政治运动进而彻底结束了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新中国建立之后,国务院(即政务院)为
了促进和规制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先后制定颁布了不少民事法规,但是对于民事活动的规制基本上
30日先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及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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