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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观.pdf

· 总第516期 · 【马克思主义研究】 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观 钟健平 摘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司法活动十分关注,其论 著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司法理论。经典作家认为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审判独立是司法活 动的本质属性, “同类人审判”是司法民主的有效方式,司法应当追求实质公正。但是,经典 作家的司法观在 当代中国遇到了一些实践难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法官释法与司法审查、审判 独立与宪法规定、 “同类人审判”与司法专 门化、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些 问题,需要扩大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建立保障法官独立的体制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引 导国民树立程序公正理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司法观;司法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A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 (2016)08—0013—07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理论,两人合著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 是其诞生的标志。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确立了社会 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及框架。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司法 活动十分关注,其著作充满了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强烈批判,并论及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 活动的重要原则。研究经典作家的司法观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人民法院工作 和推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的写作 旨在通过梳理、总结马克 思主义经典作家司法观的核心构成,分析其在当代中国中遇到的实践难题,进而提出解决这 些问题的基本路径,以期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所助益。 一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司法观的核心构成 1.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为使客观意义上的法律符合社会变化,法院要通过解释法律、 承担起改造法律的责任。在经典作家的眼中,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恩格斯指出: “当 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 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甚至将宪法 的解释权都赋予给了法院和法官。 “宪法的解释权不属于宪法制定人,而只属于宪法接受 者”, “接受宪法者”也就是必须适用宪法来解决案件的法院和法官, “正如神父是圣经的 真正解释者,而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一样……”。但是马克思不认为法院在判决中有直 [作者简介]钟健平,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咽 … … … … … … … … 20168期豳 马【克思主义研究】 ·总第516期· 接宣布立法无效的权力,但他认 同法院有 “超过法律”的解释权限,即解释法律不应局限于 文本而应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经典作家在其论著中确立了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恩 格斯指出: “陪审法庭的特权是:陪审员可以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践解释法律,而按照他们 的健全理智和 良心的启示去解释法律 。”这意味着法律解释既要合符社会常理,又要体现 “良心”,而 “良心”主要指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 2.审判独立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审判独立是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法院在 国家权力 内部分 工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恩格斯用 “人类对 自身的恐惧”来阐述审判独立的重要性。按照恩格 斯的理解,权力分工源于人类反对 自身的一种努力,即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人 们将国家权力分解成由不同主体掌握的权力,从而防止权力的集结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危 害。马克思、恩格斯在回顾权力分工的历史后提出了一种阶级分权 向职能分权过渡的理论。 阶级分权强调的是不同的阶级、阶层应在国家政权 中都有着一定的比例,防止某一阶级 (阶 层)独揽国家大权;职能分权则是强调 由不同的机构来担负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是一种 民 主制度基础上的内部权力分工。职能分权理论阐释了司法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理 由,这为倡导审判独立奠定了理论前提。 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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