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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98(内饰材料)
SASO 449
GS 98
机动车内饰材料可燃性和它们的试验方法
机动车内饰材料可燃性和它们的试验方法
ICS:
GSMO董事会批准日期: 1409 (H)-17-04 (1988-26-11)
公报发表日期:1409 (H)-11-07 (1989-17-02)
本标准生效日期: 1410 (H)-10-01 (1989-11-08)
海湾标准 GS 98/1988
机动车内饰材料可燃性和它们的试验方法
1. 应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对机动车乘客室所应用材料抗燃性试验的要求和方法和对机动车乘客室所应用材料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2.补充标准
GS 42/1984 “机动车一般安全要求”。
GS 48/1984 “机动车合格证”。
3. 定义
3.1 机动车
一种车辆, (优于各种摩托车), 通过发动机的方法进行运转, 不依靠轨道或者缆索或者类似的各种导向装置。
3.2 燃烧速率:
燃烧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需要时间的商数
3.3 复合材料
将若干层相同或者不同的材料通过各种方法而不是通过熔合、高频焊接或者铆接的方法,在它们的各个表面通过粘合将其紧密结合在一起一种材料。
3.4 暴露侧面
当在乘客室中安装各种材料时,材料面向室内的一侧称为暴露侧面。
4. 要求
按照本标准6.3.部分的要求,在施加小火点燃之后,机动车乘客室内所应用的各种材料不应燃烧,也不应以大于250 mm/分钟的速度,在正面助长火焰蔓延至各个表面。*例如,座椅垫、座椅靠背、座椅安全带、车顶篷衬里、可折叠车顶、座椅扶手、所有内饰板,包括各个车门,前、后以及侧板,乘客室货架搁板,头部保护装置,地板覆盖物,遮阳板以及各种窗帘等。
5. 试验设备和仪表
5.1 燃烧室(各图 1,2,3)
燃烧室是一个如同箱子、有4条腿进行支撑的容器,包括一个样品支架和一个滴液盘;所有上述设备均使用不锈钢或者类似的其它材料制造。在燃烧室正面安装一个抗燃性观察窗,在其底座配备一个通风孔,沿着顶部配有一个通风槽。在该燃烧室的一端应具有一个自我关闭的开口(当不使用时),以便将样品托架送入,在其相反一侧有一个孔,用于燃气的管路。滴液盘应放置在通风孔部位没有覆盖物的燃烧室底部。
5.2 样品支架
样品支架应由在图4中带有各种尺寸的防腐材料所制造的2个U-形金属盘或者框架组成。为了确保对样品进行均衡地支承,下盘配备了若干销子,上盘配备了若干对应的孔。对于燃烧距离的始点和终点,这些销子还可以用于作为燃烧距离始点和终点的测量点。
每隔25 mm 应插入一根0.25 mm直径的耐热钢丝,以便在下部U-形框架的上方将样品支撑起来。样品下侧平面应位于该燃烧室地板上方的178 mm 高度位置,从燃烧室末端至样品支架前边缘的距离为 22 mm,从燃烧室各个侧面至样品支架纵向各个侧面的距离为50 mm。
5.3 煤气燃烧器
应使用内径为9.5 mm 的本生( Bunsen)燃烧器。该燃烧器应位于燃烧室之中,这样,它的喷嘴就可以位于样品支架开口端底部边缘中心下方的19 mm之处。供燃烧器使用的煤气热量值应与天然气的热量值相等(大约 38 MJ/m3)。
5.4 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应为 110 mm,而且应具有7—8根光滑的圆齿,每个圆齿的长度是25 mm。
5.5 时间测量仪
时间测量仪对测量时间所应达到的精度为± 0.5秒。
6. 抽样和样品制备
6.1 在图5中已规定尺寸的5个样品应从汽车乘客室中所使用的内饰材料中提取。
6.2 样品的厚度不应大于13 mm ,并且在样品整个长度范围内应具有等值的截面;在乘客室中安装各种材料时,当产品的厚度大于13 mm时,应通过机械加工将乘客室应用该材料一侧的多余厚度去掉,使其达到13 mm。
6.3 即使是结构均匀的复合材料也应对其进行试验。如果该材料不是使用复合材料,而是将不同成分的材料进行多层叠加而制成,那么面对乘客室的那个表面,包括其13mm 厚度内所有的各层材料都应单独进行试验。
6.4 应将表面带有细毛或者簇状物的各种材料放置在平坦的表面,并在试验前使用金属梳对细毛进行两次梳理。
6.5 样品应在温度为(23 ± 2)o C和相对湿度为 (50 ± 5)%的环境下进行调节,至少保持24小时,但不应超过7天,直到在立即进行试验之前将其取出。
7. 规程
7.1 将样品放置在样品支架上,这样就可以使暴露的一侧方向朝下面对火焰。
7.2 将可燃气的火焰调整到 38 mm的高度。在第一次试验开始之前,为了使火焰保持稳定化,至少应使火焰燃烧一分钟。
7.3 将样品支架推入燃烧室,使样品支架开口端暴露于火焰。15秒之后将可燃气流断开。
7.4 在火舌通过第一个测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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