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与中国经济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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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Infant Industry Theory)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nmilton)于1971年提出,但是真正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德国经济学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的论述。一种对某些产业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措施的理论,是国际贸易中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理论。其基本内容是: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可能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提高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主要运用关税保护之类手段来实现。 李斯特认为,应采用关税制度来实现贸易保护主义。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应体现以下几点:(1)差别关税:以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来鼓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2)有选择性的保护:并非对所有工业都加以保护,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经过保护可以成长起来的,能够获得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才对其加以保护。对于那些通过保护也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则不予以保护。(3)适时调整: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便没有成长起来,也要解除对它的保护。 李斯特的理论一直被经济落后国家广泛引用,成为他们保护本国工业的主要论据。即便在当代,幼稚产业保护论依然是贸易保护的重要理论,其依据和行业或企业生产中存在规模经济有关。某一产业对某些国家而言还刚刚起步,属于幼稚产业,而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由于起步早或某种偶然的原因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并以较低的成本,占领国际市场。在自由贸易的情形下,刚起步国家的这一产业将受到国外低成本进口的冲击,缺乏发展的空间。该理论认为如果后来的国家通过进口限制,对其幼稚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推动它们实现内部规模经济或外部规模经济,直到单位成本降低到能够出口的水平,世界市场上将增加一个新的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者,无论幼稚产业受到保护的国家,还是世界作为一个整体都将获益。 在进入对幼稚产业保护的更深一步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幼稚产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里指的幼稚产业必须具备以下3个特点: 1. 这种产业是该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它暂时还没有能力同国外较发达的同类产业竞争。且该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 该产业具有较大的产业关联度。即该产业和国内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对这些产业的发展有正的外部效应。这一特征为幼稚产业的保护提供了必要性。 3.该产业在现阶段缺乏推动其发展的资金实力。 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任由自由竞争,该产业必然会亏损。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以致最终该产业能够完全面对自由竞争,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经济学家巴斯塔布尔(C.F.Bastable)认为,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仅要看将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还要在将保护成本与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加以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小于目前的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进行保护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该产业就不能作为幼稚产业加以保护;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大于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加以保护才是值得的。 肯普标准(Kemps Test),也称外部经济学说,是经济学家肯普在综合成本差距标准、利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与强调内部规模经济的前两个标准不同的是,肯普标准更加强调外部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 肯普认为,在内部规模经济的情形下,即使某一产业符合穆勒和巴斯塔布尔的标准,政府的保护也不一定是必要的。只有被保护的先行企业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具有对国内其他企业也有好处的外部经济效果时,对先行企业的保护才是正当的。 在此还需要特别说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指通过一系列政策制定使其免于国外同类产业的激烈竞争,同时为其发展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为其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汽车产业 软件产业 数控机床产业 民族直销业 从2000-201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实现巨大突破。200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首次突破200万辆(分别为206.91万辆和208.86万辆)。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位居全球第一;2010年,进一步突破1800万辆,蝉联全球第一。   但是,我国的汽车商品(含汽车零部件,不包括摩托车,下同)进出口情况却与此非常不称。汽车商品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极小(最高时分别仅达到3.80%和2.01%),且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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