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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性质和主体的法理界定.pdf

问题研究 生育权性质和主体的法理界定 王旭霞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所专属、必备、与生 远古时代.“男女杂游.不媒不娉”,先民们却充分地享受着生育 俱来的权利。其存在并不以夫妻身份为前提。因此.不仅夫妻享 的权利和自由 在这一时期.人们享有的是自然权利形态的生育 有生育权.夫妻以外的任何主体都享有生育权.只是不同的主体 权.并无夫妻身份之限制。婚姻制度形成之后,“男女两性婚内生 所享有的生育权的内容、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不同 育.完全符合人类抚育特殊性的需求秩序,法律、道德、宗教、习 关键词:生育权 性质 主体 俗等.几乎不约而同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一致”,婚姻是性生活 近几年来。有关生育权的诉讼层出不断。如妻子擅自流产、 唯一被允许的途径.个人生育权的实现只能通过婚姻由夫妻双 堕胎,丈夫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因婚前隐瞒没有生育能 方共同协作才能实现。这就使生育与婚姻成为一体。生育被限定 力的事实。丈夫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 在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未婚生育及非婚生育受到伦理道德 损害赔偿请求;医院误切小孩的卵巢、睾丸致使其终身丧失生育 和法律的禁止或歧视 正是传统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掩盖了生育 能力而引起的侵权之诉,等等。所有这些引发了法学界对生育权 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属性.使其带有了身份色彩的表象。而实际 性质和主体等问题的思考 上.“生育制度是比婚姻制度更为古老、同样也更长久的制度,以 关于生育权的主体.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仅限于 现行的婚姻形态定义生育权有失偏颇。”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 已婚妇女。另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夫妻享 人类的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婚姻家庭观念 有平等的生育权。再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界定为公 已受到挑战,单身、同居、丁克等生活方式逐渐泛化,未婚生育、 民.而不应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夫或妻。单身公民也享有生育 同居生育等现象相伴而生.婚姻与生育的纽带逐渐被打破。正如 权。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分歧.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性质问题 卡塔琳娜所言:“由于西欧和北美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变化,国际 也很难达到共识。一种是身份权说,认为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 人权标准当初所设想的在婚姻与家庭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废除。 妻子的这一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 婚姻已不再是建立家庭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婚姻与父母身 有,所以,生育权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是配偶权的一部分。一种 份之间联系的废除还使得人们提出了对作为个人权利.而不是 是人格权说,认为生育权属于自然人与身俱来的人格权。是一种 夫妻共同的生育权的要求.在许多国家这种权利已得到了有效 绝对权,它不必以配偶身份为前提。笔者关于生育权性质、主体 的承认 ” 问题的阐述如下: 同时.人工生育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自然人可以不依赖 1 生育权的性质 婚姻模式和自然性交方式生育子女.使生育更进一步地摆脱了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理由如下: 夫妻身份的束缚.出现了单身女性借助“精子银行”成为母亲,单 1.1 生育权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必备的权利。所谓身份权是 身男性通过代孕成为父亲的可能.婚姻与生育.生育与性行为之 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 间的纽带被打破.生育权作为人格权的本来面目逐渐表现出来。 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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