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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71-01
摘要: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公众政治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听证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立法听证在制度和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削弱了其价值性功能和技术性功能。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 问题 完善
1、我国立法听证的现状
立法听证作为推进立法机关科学民主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和制度,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广西早在1998年就开始进行立法听证方面的探索,于1999年5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立法听证的规范。此后,特别是《立法法》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的规则,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都有了一定提高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了立法听证为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践中各地立法听证的开展遇到很多困难与障碍,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在制度和实践中进行完善,才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展
2、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2.1立法听证的实施规则不统一
我国《立法法》只规定听证会是一种听取立法意见的形式,但却没有规定详细的规则。立法听证的范围也很模糊,立法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听证的原则方面,更是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遵循的听证原则不一;在具体实施中更没有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立法听证的必须环节等更加细化的规定。就目前地方立法听证规定来看,立法听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立法听证程序作为实践的指导
2.2立法听证的形式单一
立法听证作为立法监督的制度体系,本身包含多种实施的形式,主要有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和混合听证,形式的多样性是为了保证立法听证目标和效果的实现。我国目前的立法听证运基本上是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但要发挥立法听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要以其他的方式作为必要补充,这样才能更符合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要求
2.3缺少辩论环节
立法听证本就是让立法机关听取各方面意见,从而科学立法的制度和途径。因为没有相对统一的立法听证规则,各地在实施中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地方的立法听证程序中没有设置辩论环节,且因听证时间较短,听证陈述人难以完整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这就使得听证机关不能充分地听取意见,削弱了立法听证听取民意,科学立法的作用
2.4.陈述人的遴选的原则和规则不统一
在立法听证中,听证陈述人的作用在于向听证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并发表意见,最大限度地阐释关于争议焦点的意见和立场,因此听证陈述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实践中,各地关于听证陈述人的选择并没有统一的原则和规则,这样就使得立法听证中某一利益方不能就某一争议问题发表观点,造成意见缺失,立法听证平衡各方利益的功能也就大打折扣
2.5立法听证的范围不明确
我国的《立法法》只是将立法听证作为听取各界意见采取的一种形式,并未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对于哪些法律法规需要举行听证会,《立法法》并没有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在实践中,各地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立法听证,导致立法听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制度依据
3、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的对策
3.1.制定立法听证的统一规则
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实践情况表明,我国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很低,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更好地指导立法听证工作。首先,要修改《立法法》,给出台立法听证规定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对立法听证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作出规定,同时给地方制定具体规定留下灵活掌握的空间。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听证制度基础,也才能体现出立法听证制度的特点和价值
3.2开展多种形式的立法听证
近几年,立法听证蓬勃发展,许多地方都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使得公众加深了对立法听证的了解。立法听证会是立法听证的主要形式,因而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听证主体的不同,立法听证的开展也存在其他的形式,因而需要健全多样性的立法听证方式,这也是确保立法听证有效实施的途径
3.3设置辩论环节
立法听证给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个听取民意的途径,同时也给了当事人阐述自己观点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平台。立法听证应当设置辩论环节,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最大限度地进行博弈,这样就大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为立法听证机关提供最真实、有效的信息。在地方立法听证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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