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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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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法学研究

假定因果关系、结果 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 车 浩   内容提要: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客观归责领域里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 者不影响归责;后者是否影响归责,要根据 “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法来确定。只 有在遵守义务能避免结果时,才能归责给违反义务的行为人;当遵守义务也不能避免结 果时,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欠缺内在关联,应排除归责;当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不确定 时,应根据罪疑唯轻原则对行为人做有利认定,视为义务违反关联性欠缺,从而排除归 责。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不是条件说或相当因果关系说能够代替的。 关键词:假定因果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 合义务替代行为 罪疑唯轻 客观归责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没有行为人,结果仍然会由其他人或事件引发时,能否将结果归责给行为人?或者,即 使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行为仍然会不可避免地或很有可能引起结果发生时,能否将结果 归责给行为人?在刑法理论上,前一个问题被称作 “假定因果关系”;后一个问题被称作 “结果 避免可能性”。二者皆属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范围,其中,结果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归责的 核心问题。以往我国学界对这两个问题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兴起, 〔 〕 以及刑法学理论研究精细化的趋势,上述问题开始逐步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 1 但是,迄今为止,这两个问题的一些关键部分仍然未得到展开,一些重要疑点仍然未得到澄 清,一些重大争议仍然未得到充分的辩论。例如,假定因果关系是否影响归责?尽管学界多数意 见持否定态度,但是由于在理由上缺乏系统的说明,因此,始终存在着强大的相反意见。又如, 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即使在已有多年积累的国外刑法学界,将二 者混淆论述的情形也所在多见。再如,若遵守义务时结果也可能发生,是否还能对违反义务的行 为人归责,是过失犯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究竟应该根据罪疑唯轻原则去否定义务违反的关联 性,从而排除归责,还是只要行为人提高了结果发生的风险,就应该对其归责?对于如此重要的 问题,目前国内学界只能偶尔见到观点的表态,鲜见深入的分析,更缺乏有针对性的辩论。目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 〕 周光权教授于 《法学研究》 年第 期上发表的 《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 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 1 2005 2 归责》一文 (以下简称 《结果》),是国内学界第一次以主题论文的方式讨论相关问题。 ·145·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2009 5 国内学界对客观归责理论仍抱有犹豫甚至怀疑的态度,一些学者认为条件说或相当因果关系说已 经足以解决问题,无需再引入客观归责理论。由于在宏观上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缺乏正 确评价,也必然影响到对结果避免可能性等具体问题的理解。笔者希望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 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地讨论,以澄清疑点,明确分歧,促进学界的深度辩论。 二、假定因果关系不影响归责 所谓 “假定因果关系”,是指当没有行为人,结果也仍然会由其他人或事件引发时,其他人 的行为或事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 想飞往国外, 追至机场将其枪杀;而 本来要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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