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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劳保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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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劳保局

2000/5/23 實務案例   問:所僱用與本國人結婚的外國籍員工,在 今年初取得了身分證,勞保需要做什麼 處理嗎?  答:應儘速填寫「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 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影本,申報其身分變更。勞保局將自申報日起 將其納入適用就業保險對象,並計收就業保險 費。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5.5%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分別計算,最高為 2.97%,最低為 0.05%,該表每 3 年調整1次 職業災害實績費率:適用於僱用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 保險費率 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保險費分擔 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身心障礙者,補助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 中度:補助2分之1 輕度:補助4分之1  保險費減免 以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自加保當日計算至退保當日 不論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 每一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應分別計算,再彙整為單位應繳納金額 保險費計算 當月份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15日,逾期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 月底未收到繳款單應速申請補單  本局 網 路 下 載:.tw 語音查詢付費電話:(02)412-1111或412-1666轉123# 本局 服 務 電 話:(023111 轉帳代繳省時、便捷 保險費繳款單補發 未依規定加保,按投保單位應負擔保 費處以2 倍 罰鍰 短報或多報投保薪資,按短、多報保費處以 2 倍 罰鍰 訪查時拒絕出示員工資料,處新臺幣6,000 元- 18,000 元 罰鍰 勞保條例相關罰則 職災勞工保護法相關罰則 未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加保,其勞工發生職災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 4 倍至 10 倍 罰鍰 實務案例 問:員工於96年12月1日到職,公司遲至96年12月 14日才寄送加保表,保險效力自何時起算?公 司會有何處罰? 答:1.保險效力自96年12月15日起生效。 2.依勞工保險條例,按雇主自僱用員工當日到參 加保險之日期間(96年12月1日至同年月14日應 負擔的勞工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另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之 就業保險費金額,處以10倍罰鍰。 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 1.語音查詢付費電話: 412-1111或412-6666轉123# (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加撥區域碼02) 2.本局電話服務中心: 02轉分機 3111 電話 1.自然人憑證 2.勞動保障卡 網路 1.本人親自查詢  2.委託他人查詢 臨櫃 來函並檢附身分 證正、背面影本 來函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 自動櫃員機查詢 ATM 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但不包括: 1.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者(因資遣而領取養老給付者仍適用)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 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就業保險投保對象 保險手續及保險效力 就保法實施前已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 自該法施行日納入就保 就保法實施後始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 自申報勞保加保日同時納入就保 單位已參加勞保者 依法成立投保單位,在員工到職日申報參加就保 單位尚未參加勞保者 勞保申報退保時,就保效力一併停止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投保薪資 保險費 保險費按月投保薪資 1% 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其餘 10% 由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費和就業保險費應分開計算 就業保險法相關罰則 未依規定加保,按雇主應負擔保費處以10 倍 罰鍰 短報或多報投保薪資,按短、多報保費處以 4 倍 罰鍰 訪查時拒絕出示員工資料,處新臺幣10,000 元- 50,000 元 罰鍰 網路申報作業項目    勞保: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通訊資料變更、職訓單位申報職訓津貼 勞退:提繳、停繳、提繳工資調整 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研 討 會 承保業務法規與實務 壹、勞工保險部分 簡 報 重 點 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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